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润某某号投资企业、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恢212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润**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6086(集中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QJ0G2D。 执行事务合伙人:横琴润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综合办公楼七层(自编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5210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综合办公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8288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综合办公楼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7475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35号**花园3号楼二层部分(自编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4756012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37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润**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前偿还编号为4401012013001156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320513.57元、编号为4401012013001386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6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36572.92元及上述两笔款项为本金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对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位于佛山市东平新城XXX以北的土地使用权[他项证号:佛府(顺)他项(2012)第1300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佛府(顺)国用(2012)第1××7号]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9311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路××号首层A4号、A5号、A9号、A11号至A13号、A15号至A29号、A31号、A33号至A35号共25处房地产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4451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执行人***、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担保的90000000元限额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前述两项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在其担保的95000000元限额在对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前述两项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十一名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4月5日前付还案件受理费248542.72元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4271号,该案经执行,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20年4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5执恢1038号,并在审查后作出裁定变更珠海横琴润**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29491691.01元,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21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工商注册登记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材料,邮件均被退回。本院亦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立案情况。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4月25日死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查控网、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较多,且大部分财产已在原执行案(2020)粤0605执恢1038号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已冻结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得款484688.74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金标的较少,本案暂不处理;车辆因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理;不动产部分,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商请移送涉案抵押物的处置权,但首封法院未复函移送,本案暂无法处理;其他非本案抵押物的不动产因轮候查封或抵押权金额过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不处理。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被执行人现已不在户籍地居住或已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执行到位484688.74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粤0605执恢2126号案对***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对***、***、***、***、***、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