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执异29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74759K。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移送执行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退赔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汇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建汇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中止(2020)粤06执502号案执行程序,并书面明确答复异议人承接该案不动产权益的单位,及其享有XXXX地下室及首五层的权益比例。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系佛山市禅城区XXXX的施工单位,自项目竣工至今,工程款仍未结清。(2014)佛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6)粤刑终156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XXXXXX集团对XXXX地下室及首五层享有部分权益,本院亦依照上述裁判立案执行。异议人作为施工单位认为,既然XXXXXX集团对XXXX享有权益,则其应当负担相应的债务,特提出本执行异议,具体理由如下:一、因XXXXXX集团已被撤销,案涉不动产的权利人无法确定,这也导致以XXXXXX集团(XXXXXX局)为被告的一系列纠纷无法正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XXXXXX集团(由XXXXXXX局改制而来)已经不在存续,其权利义务应当由谁承接?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书(2017)粤0605民初440号记载内容:“经查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主管部门为XXXXXX局,故两被告应将涉诉土地的使用权人变更至原告的名下。本案受理后,经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吊销并注销;而作为该公司主管部门的被告南海市商业局亦已撤销。目前,未能查找到南海市商业局职能的承接机构。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两被告被注销或撤销,故原告所诉的两被告不明确,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因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已经通过生效判决确认“XXXXXX集团已撤销且未能找到其承接机构”的客观事实。这导致与XXXXXX集团的一系列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二、XXXXXX集团享有XXXX地下室及首五层部分部益,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出资义务,按权益比例支付拖欠异议人的工程款。根据异议人与佛山市南海区XXXXXX公司于2003年的工程款项结算,XXXX施工工程款超过2个亿,现仅支付工程款2900多万,仍有近1.8亿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异议人享有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XXXXXX公司及其出资人、受益人追讨工程款的合法权利。三、承接属于XXXXXX集团权利的主体,负有清楚XXXXXX集团对外债务的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因此,取得XXXXXX集团权益的主体,应当公平、**、公开地处理XXXXXX集团的债务。综上所述,本院既然开展执行程序,必然已经清楚并明确承接XXXXXX集团(南海市商业局)权利义务的主体,为切实保障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希望本院能审慎处理,并明确告知该受益人主体身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异议人建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执行人***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刑终1568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封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地产中属于国有资产部分的房地产发还给权利人XXXXXX集团”。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执行案号为(2020)粤06执502号。2020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20)粤06执5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地产中属于国有资产部分的房地产(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查封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地产中属于国有资产部分的房地产)。利害关系人建汇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建汇公司以其与XXXXXX集团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2020)粤06执502号案执行程序,并书面明确答复异议人承接涉案不动产权益的单位,及其享有XXXX地下室及首五层的权益比例,并非针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鉴于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