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5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用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主要依据《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载明的情况及建汇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认定建汇公司就涉案工程向***付款的金额。建汇公司已向***足额支付涉案工程款,但一审判决认定的依据遗漏相关重要事实,导致错误漏算建汇公司已支付款项。首先,依据***签署的数份涉案《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第三部分第9条“生活用水用电、工人住宿的解决方式”的相关约定,明确载明“由责任人自行解决”。其次,根据建汇公司与包括***在内的其他班组负责人的交易习惯,由建汇公司先行垫付包括水电费、宿舍租金、卫生费等费用;经双方对账后,由***签字确认包含上述已垫付费用的进度结算款;建汇公司按照结算进度款总额扣除先行垫付费用后,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全支付给***,其中扣费部分仅从***作为施工班组负责人份额扣除,其余应付款项足额发放给相应的工人。然后,建汇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曾向法庭作出数份《情况说明》,均合理释明部分进度结算款包括扣除建汇公司先行垫付的必要费用。建汇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遗漏上述关键因素,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辩称,一、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汇公司认为应在结算款中扣除其为***垫付的租金、水电费的抗辩意见,已构成独立的诉,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建汇公司的该主张应另行提起诉讼处理。二、工程期间,建汇公司以扣除租金、水电费为由,未足额向***支付进度款;且建汇公司提出的租金、水电费金额,从未与***进行对账,统计表格、费用收据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三、建汇公司在施工期间并没有在工地上搭建临时的板房给施工人员进行租住,所以***雇佣的工人是不包吃和不包住的。建汇公司只是在附近的学校租用了一个体育馆大的教室,然后所有人都混住在里面,没办法区分到底有哪些人是在里面租住的,建汇公司一直都没有跟***进行水电费或者租金的对账,所以***对建汇公司主张的费用金额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建汇公司的付款情况认定正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基础工程公司述称,一审法院认定基础工程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至于建汇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与基础工程公司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建汇公司支付劳务款661632.9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基础工程公司对上述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承担,由***垫付,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承担部分由法院退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础工程公司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建汇公司持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涉讼工程是某1、6、7、8、9号楼的外墙批荡、门窗修边等工程和外墙砖工程。某项目建筑面积448051.93m2,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1日。 2013年10月-2014年9月期间,***与建汇公司签订了多份《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就本案涉讼工程约定如下: 分项工程名称 1#楼外墙工程 签订时间 2014.4.20 编号 建[金]某 承包范围 1.楼外墙工程配合甲方空调管线的洞口位置,并按要求补好;2.除***、构架梁及线条梁位可不挂网外,其与满挂1.0×20×20规格网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3.外墙结构面的模板穿墙套管**,外架顶留脚手眼**统一用掺3%的防水砂浆打饼式封堵,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下道工序;4.项目统一打好红外线水平参照点,班组自行组织按外墙砖模数放置垂直,水平控制线在打底时每层梁底位置分格缝,严禁后锯,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严格合格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斗车及小型工具材料,包劳保用品 工期 180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5日 计价方式 外墙打底工程暂按15800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25元/m2;外墙贴砖工程量暂按15800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38元/m2;***补层底梁暂按710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15元/m;1#楼架空层超高补偿人工费人工综合单价为1000元;外围批荡按内墙单价结算部分暂不统计,按3.4表述计算;合计人工费用为1007050元。 分项工程名称 1#楼批荡工程 签订时间 2014.3.16 编号 建[金]某 承包范围 1.1#楼配合甲方空调等管线的预留洞的留置,并按要求修补完好,配合水电、消防、风机房和地下室人防安装其管线和箱位,并按要求修补完好;2.公共部位的抹灰(包括楼梯间墙身和天花、阳台天花、机房、地下室车道口天花和墙柱等)压光后要满足刮塑前的光面要求;3.1#楼内墙批荡工程。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斗车及小型工具和灯具,包劳保用品 工期 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 计价方式 工程量由预标科提供的批荡量和天棚刮腻子量相减所得,1#楼内墙批荡工程(墙面抹灰,不含天棚刮塑)36172.43,人工综合单价13元/m2,合计人工费用为470241.59元。 分项工程名称 6#-7#楼砌砖工程 签订时间 2013.10.30 编号 建[金]某 承包范围 1.6#-7#楼砌砖工程;2.配合甲方空调等管线的预留洞口位置,并按要求修补完好,配合水电、消防、风机房和地下室人防安装其管线和箱位;3.为方便施工顺利进行,原责任班组木工班和砼班的卫生间仅梁部位由进场的砌砖班完成,其费用由元责任班按模板安装,混凝土浇注=3:2分摊(注:每米为25元综合人工费,责任班组自行完成则不分摊)。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斗车及小型工具及灯具;包劳保用品 工期 150天,开工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 计价方式 6#-7#主楼砌砖工程量为22874.95m2,其中100厚4620㎡,200厚18254.95m2,人工综合单价为24元/m2;主楼卫生间反水2022m(注:当有发生时,另如有发生做好施工记录),人工综合单价为25元/m。合计人工费用为599548.8元。 分项工程名称 6#-7#楼内墙批荡工程 签订时间 2013.11.2 编号 建[金]某 承包范围 1.6#-7#配合甲方空调等管线预留洞口位置,并按要求修补完好;配合水电、消防、风机房和地下室人防安装其管线和箱位,并按要求修补完好,其费用找责任班组协商解决;2.公共部分的抹灰(包括楼梯间墙身和天花、阳台天花、机房、地下室车道口天花和墙柱等)压光后要满足刮塑前的光面要求;3.6#-7#批荡工程。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斗车及小型工具及灯具;包劳保用品 工期 150天,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 计价方式 6#-7#内墙批荡工程量为65923.72m2(含样板房的抹灰),人工综合单价为13元/m2,楼梯步级水泥砂加贴防滑砖(平台按2级)约2696级,人工综合单价为22元/级;合计人工费用为916320.36元。 分项工程名称 6#、7#楼外墙工程 签订时间 2014.4.10 编号 建[金]某 承包范围 1.楼外墙工程配合甲方空调管线的洞口位置,并按要求补好;2.除***、构架梁及线条梁位可不挂网外,其余满挂1.0×20×20规格网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3.外墙结构面的模板穿墙套管**,外架顶留眼**统一用掺3%的防水砂浆打饼式封堵,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下道工序;4.项目统一打好红外线水平参照点,班组自行组织外墙砖模数放置垂直,水平控制线在打底时每层梁底位置分格缝,严禁后锯,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严格合格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斗车及小型工具材料,包劳保用品 工期 180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 计价方式 外墙打底工程暂按28100m2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25元/m2;外墙贴砖工程量暂按28100m2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31元/m2;***补层底梁暂按1370m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15元/m;6#、7#楼架空层超高补偿人工费人工综合单价为1000元/栋;外围批荡按内墙单价结算部分暂不统计,按3.4表述计算;合计人工费用为1596150元。 分项工程名称 8#、9#楼内墙批荡工程 签订时间 2014.3.18 编号 建[金]某 承包范围 1.8#、9#楼配合甲方空调等管线的预留洞的留置,并按要求修补完好,配合水电、消防、风机房和地下室人防安装其管线和箱位,并按要求修补完好;2.公共部位的抹灰(包括楼梯间墙身和天花、阳台天花、机房、地下室车道口天花和墙柱等)压光后要满足刮塑前的光面要求;3.8#、9#楼内墙批荡工程。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斗车及小型工具和灯具,包劳保用品 工期 90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 计价方式 工程量由预标科提供的批荡量和天棚刮腻子量相减所得,8#、9#楼内墙批荡工程(墙面抹灰,不含天棚刮塑)约47061m2,人工综合单价13元/m2,合计人工费用为611793元。 分项工程名称 8#、9#楼外墙工程 签订时间 2014.9.28 编号 建[金]某 承包范围 1.楼外墙工程配合甲方空调管线的洞口位置,并按要求补好;2.除***、构架梁及线条梁位可不挂网外,其余满挂1.0×20×20规格网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3.外墙结构面的模板穿墙套管**,外架顶留眼**统一用掺3%的防水砂浆打饼式封堵,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下道工序;4.项目统一打好红外线水平参照点,班组自行组织按外墙砖模数放置垂直,水平控制线在打底时每层梁底位置分格缝,严禁后锯,并通过自检、主管施工员严格合格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承包方式 包工,**车及小型工具材料,包劳保用品 工期 160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 计价方式 外墙打底工程按30527.59m2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25元/m2;外墙贴砖工程量按24872.79m2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31元/m2;***补层底梁暂按511.2m计算,人工综合单价为15元/m;8#、9#楼架空层超高补偿人工费2000元;外围批荡按内墙单价结算部分暂不统计,按3.4表述计算;合计人工费用为1543974.24元。 分项工程名称 1#、8#-9#、6#-7#***腻子(灰色)、阳台、入户花园耐水腻子(白色)工程 签订时间 2014.7.20 编号 建[金]某 承包范围 1.1#、8#-9#、6#-7#楼电梯前室普通白色腻子,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天棚以及入户花园墙身涂白色耐水腻子两遍;同时,对原结构不平处打磨和局部修补;2.1#、8#-9#、6#-7#楼客厅、卧室及架空层天棚涂刮灰色腻子两遍,同时对原结构不平处打磨和局部修补;3.配套班组安装定管道后天棚穿楼板的封墙处要补刮腻子。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浮胶漆、外墙漆除外),小型工具和劳保用品自理;白色腻***由班组承包 工期 按各栋号外墙砖和内批的工期较长的再延期20天完成 计价方式 1#、8#-9#、6#-7#白色腻子(耐水)20568.36m2,人工综合单价为15元/m2,灰色腻子(包括架空层)38932.68m2(包括架空层),人工综合单价为9元/m2;电梯前室及首层门厅、天棚白色普通腻子(以上部分不含梯间、机房的天棚和墙面,该部分刮塑油漆由***负责)3314.4m2,人工综合单价暂定为9元/m2.合计人工费用为688749.12元。 2013年12月,基础工程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建汇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土建装饰工程发包予乙方施工;承包范围为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地下室和塔楼的土建和装饰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定额计价包干方式,包括完成上述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安装费、维护费、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保证质量安全及工期措施费、文明施工费、技术措施费、检测费、临时设施及水电费、税金及利润等的费用;工程造价暂定为460060563.8元,乙方所承包的总价包括了全部人工费、机械费、施工管理费、税金在内的一切费用,工程造价随市场价格调整而调整,具体参考佛山造价信息,甲方不再对本项目做任何情况的合同外签证及赶工费用补偿,除该签证为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费用的;本工程工期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5年9月1日;等等。 2015年12月16日,***方的施工人员与建汇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进行协商,明确涉讼工程的工程款,已结算部分在发包方付款之后,建汇公司将全部支付予***,双方有争议部分如无法协商一致,则请第三方来结算。 2016年5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建汇公司办理了部分阶段性结算手续,但因双方关于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后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依法委托某咨询有限公司对涉讼某1、6、7、8、9号楼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外墙砖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经鉴定后,依法作出《某1、6、7、8、9号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对涉讼工程认定如下: 1.某1、6、7、8、9号楼工程鉴定总造价为5122025.67元,包含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外墙砖工程两部分。 1.1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工程量为107044.85㎡,鉴定工程量为99005.87㎡,核减工程量为8038.98㎡,***主张金额为2676121.25元,鉴定金额为2475146.75元,核减金额为200974.50元。 1.2外墙砖工程,***工程量为87561.62㎡,鉴定工程量为80752.49㎡,核减工程量为6809.13㎡,***主张金额为2861294.51㎡,鉴定金额为2646878.92元,核减金额为214415.59元。 以上合计,核减金额为415390.09元。 2.争议部分。 2.1阳台、入户花园天面刮腻子,争议工程量为10234.48㎡,争议金额为92110.32元。 2.2女儿墙打底工程,争议工程量为15.04㎡,争议金额为376.00元。 2.3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花池收口梁外墙批荡,争议工程量为824.08㎡,争议金额为20602.00元。 2.4空调板批荡,争议工程量为2720.44㎡,争议金额为35365.72元。 2.5首层层高相差0.45m批荡,争议工程量为123.10㎡,争议金额为3077.50元。 2.6首层层高相差0.45m外墙砖,争议工程量为123.10㎡,争议金额为4677.80元。 以上合计,争议金额为156209.34元。 3.鉴定结论意见:某1、6、7、8、9号楼工程鉴定金额为5122025.67元,争议金额为156209.34元。 上述鉴定报告作出之后,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传唤鉴定机构出庭接受咨询,鉴定机构根据咨询情况,对鉴定报告进行修正,作出《某1、6、7、8、9号楼工程造价修正报告》,《修整情况说明》,对鉴定报告修正如下: 1.某1、6、7、8、9号楼工程鉴定总造价为5011979.88元,包含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外墙砖工程两部分。 1.1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工程量为107044.85㎡,鉴定工程量为96938.83㎡,核减工程量为10106.02㎡,***主张金额为2676121.25元,鉴定金额为2423470.75元,核减金额为252650.50元。 1.2外墙砖工程,***工程量为87561.62㎡,鉴定工程量为78956.73㎡,核减工程量为8604.89㎡,***主张金额为2861294.51元,鉴定金额为2588509.13元,核减金额为272785.38元。 以上合计核减金额为525435.88元。 2.争议部分。 2.1阳台、入户花园天面刮腻子,争议工程量为10234.48㎡,争议金额为92110.32元。 2.2女儿墙打底工程,争议工程量为15.04㎡,争议金额为376.00元。 2.3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花池收口梁外墙批荡,争议工程量为824.08㎡,争议金额为20602.00元。 2.4空调板批荡,争议工程量为2720.44㎡,争议金额为35365.72元。 2.5首层层高相差0.45m批荡,争议工程量为117.98㎡,争议金额为2949.5元。 2.6首层层高相差0.45m外墙砖,争议工程量为117.92㎡,争议金额为4480.96元。 2.7伸缩缝位置批荡,争议工程量为152.52㎡,争议金额为3813元。 2.8伸缩缝位置外墙砖,争议工程量为154.38㎡,争议金额为4785.78元。 2.9首层商铺外墙变形缝位置批荡,争议工程量为92.23㎡,争议金额为2305.75元。 2.10首层商铺外墙变形缝位置外墙砖,争议工程量为93.55㎡,争议金额为2900.05元。 以上合计争议金额为169689.08元。 结论: 1.鉴定金额为5011979.88元; 2.争议金额为169689.08元(其中,伸缩缝位置批荡争议金额为3813元,伸缩缝位置外墙砖争议金额为4785.78元,首层商铺外墙变形缝位置批荡争议金额为2305.75元,首层商铺外墙变形缝位置外墙砖争议金额为2900.05元。) ***支付了鉴定费用57939.59元;建汇公司支付了鉴定人员出庭费用3000元。 诉讼中,***在2019年6月3日、2020年3月26日分别主张其就涉讼工程已收到的工程款金额为4376254.43元、4731534.48元,***自述参与涉讼工程施工的工人共82名,均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取工程款,上述金额是其统计建汇公司转入该82名工人银行账户的款项之和。建汇公司确认其均是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工程款,其在第一次庭审时主张其已向***支付7020000元劳务工程款,在2016年8月12日又以书面形式主张其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0116279.7元(含工伤借支款),而根据建汇公司提交的有银行转账记录或入账记录佐证或签名确认的160份《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反映***就包括涉讼工程在内的某工程首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期间 完成项目 完成工程量 应发金额 实发金额 1 2013.10.9-2014.1.9 6#、7#楼批荡工程 批荡3040m2 27664 27664 2 2013.10.21-2013.12.29 6#、7#楼砌砖工程 砌砖1924m2 32323.2 32323.2 3 2013.12.20-2014.1.9 6#、7#楼砌砖工程 砌砖2581m2 11037.6 11037.6 4 2014.1.10-2014.3.19 6#、7#楼砌砖工程 砌砖5787m2 53860.8 53860.8 5 2013.10.9-2013.10.23 中庭园林位置人防梯间、***、风井砌砖工程 砌砖23883.84块 8359.34 8359.34 6 2014.3.20-2014.4.19 6#、7#楼砌砖工程 砌砖8757m2 49896 49896 7 2014.4.20-2014.5.19 6#、7#楼砌砖工程 砌砖14157m2 90720 90720 8 2013.12.20-2014.5.19 1#楼砌砖工程 砌砖317.65m2 5336.52 5336.52 9 2014.4.17-2014.5.19 8#、9#楼砌砖工程 砌砖4118m2 69182.4 69182.4 10 2014.1.10-2014.5.19 1#楼批荡工程 1790m2 16289 16289 11 2014.5.20-2014.6.19 8#、9#楼砌砖工程 砌砖6519m2 40336.8 40336.8 12 2014.4.14-2014.6.19 6#、7#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6809m2 119157.5 115957.5 13 2014.5.20-2014.6.19 8#、9#楼批荡工程 6497m2 59122.7 59122.7 14 2014.5.20-2014.6.19 6#、7#楼砌砖工程 砌砖16682m2 42420 42420 15 2013.5.20-2014.6.19 1#楼砌砖工程 砌砖4407m2 68701.08 68701.08 16 — 工地室内天花重新搭设工程 494m2 5928 5928 17 2014.6.20-2014.7.19 6#、7#楼砌砖工程 砌砖21737m2 84924 84924 18 2014.6.20-2014.7.19 8#、9#楼批荡工程 7936m2 13094.9 13094.9 19 2013.6.20-2014.7.19 1#楼砌砖工程 砌砖5677m2 21336 21336 20 2014.6.20-2014.7.19 8#、9#楼砌砖工程 砌砖8922m2 40370.4 40370.4 21 2014.6.20-2014.7.19 1#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1716.75m2 30043.13 30043.13 22 2014.6.20-2014.7.19 6#、7#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21995.8m2 265769 265769 23 2014.6.20-2014.7.19 6#、7#楼批荡工程 批荡41166m2 346946.6 337846.6 24 2014.7.20-2014.8.19 6#、7#楼批荡工程 批荡68610m2 249740.4 249740.4 25 2014.7.20-2014.8.19 6#、7#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28945m2 121611 121611 26 2014.7.20-2014.8.19 8#、9#楼砌砖工程 砌砖14068m2 86452.8 86452.8 27 2017.7.20-2014.8.19 1#楼批荡工程 16769m2 136308.9 136308.9 28 2014.7.20-2014.8.19 6#、7#楼砌砖工程 砌砖22109m2 6249.6 6249.6 29 2014.7.20-2014.8.19 1#楼砌砖工程 砌砖8536.75m2 48043.8 48043.8 30 2014.7.20-2014.8.19 1#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贴砖均1716.75m2 45665.55 45665.55 31 2014.8.20-2014.9.19 1#楼批荡工程 30464m2 124624.5 124624.5 32 2014.8.20-2014.9.19 6#、7#楼刮塑工程 批荡2881.05m2 18150.62 18150.62 33 2014.8.20-2014.9.19 8#、9#楼批荡工程 27776m2 180544 180544 34 2014.8.20-2014.9.19 1#楼砌砖工程 9807.35m2 56652.54 56652.54 35 2014.8.20-2014.9.19 6#、7#楼砌砖工程 22109m2 79592.4 79592.4 36 2014.8.20-2014.9.19 8#、9#楼砌砖工程 17541m2 121494 121494 37 2014.8.20-2014.9.19 6#、7#楼批荡工程 71275m2 16676.1 16676.1 38 2014.8.20-2014.9.19 6#、7#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37818m2,外墙贴砖4434m2 251495.3 251495.3 39 2014.9.13-2014.10.19 1#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6076.75m2,贴砖1716.75m2 76300 76300 40 2014.9.20-2014.10.19 6#、7#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37818m2,外墙贴砖14994m2 229152 229152 41 2014.9.20-2014.10.196 1#楼批荡工程 批荡37934m2,沉池2130.15m2 81396.95 81396.95 42 2014.9.20-2014.10.19 8#、9#楼批荡工程 批荡49022.4m2,沉池1537.2m2 203026.6 203026.6 43 2014.9.13-2014.10.19 6#、7#楼刮塑工程 批荡10906.89m2 50562.79 50562.79 44 2013.10.26-2014.9.19 6#、7#楼植筋工程 6#楼12722条,7#楼12486条 30456 30456 45 2013.10.26-2014.9.19 8#、9#楼植筋工程 8#9#楼27292条 29337.6 29337.6 46 2014.9.20-2014.10.19 6#、7#楼批荡工程 批荡69151m2、沉池2738.4m2 5498.92 5498.92 47 2014.6.15-2014.8.19 1#楼刮塑工程 1480m2 9324 9324 48 2014.9.20-2014.10.19 8#、9#楼外墙工程 外墙批荡4305m2 75337.5 75337.5 49 2014.9.20-2014.10.19 8#、9#楼刮塑工程 533.12m2 3358.66 3358.66 50 2014.10.20-2014.11.19 1#楼部分楼层的电梯门要用砌砖及捣压顶梁封堵并批荡 7个 1120 1120 51 2014.10.20-2014.11.19 6#、7#楼外墙超厚批荡工程 169.05m2 2535.75 2535.75 52 2014.10.20-2014.11.19 1#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14495.8m2,贴砖1716.75m2 147333.37 147333.37 53 2014.10.20-2014.11.19 8#、9#楼外墙工程 外墙批荡16261m2 209230 209230 54 2014.10.20-2014.11.19 6#、7#楼样板间看楼通道原砖墙拆除工程 143.38m2 3584.5 3584.5 55 2014.10.20-2014.11.19 零星工程 — 44970 44970 56 2014.10.20-2014.11.19 1#楼7层清水样板间装修恢复工程 — 1500 1500 57 2014.10.20-2014.11.19 6#、7#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37818m2,外墙贴砖26909.42m2 258564.61 254564.61 58 2014.10.20-2014.11.19 8#、9#楼刮塑工程 7055m2 41087.84 41087.84 59 2014.10.20-2014.11.19 1#楼刮塑工程 6762.48m2 42603.62 42603.62 60 2014.10.20-2014.11.19 6#、7#楼刮塑工程 批荡14791.2m2 24471.15 24471.15 61 2014.11.20-2014.12.19 8#、9#楼刮塑工程 8380m2 8347.5 8347.5 62 2014.10.20-2014.11.19 1#楼砖墙植筋工程 14566条 17479.2 17479.2 63 2014.11.20-2014.12.19 6#、7#楼砌砖工程 22435.77m2 33589.03 33589.03 64 2014.11.20-2014.12.19 1#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17200m2,贴砖6117m2 164370.15 164370.15 65 2014.11.20-2014.12.19 8#、9#楼外墙工程 外墙批荡22007m2,外墙贴砖12899m2 380463.3 380463.3 66 2014.11.20-2014.12.19 6#、7#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40085m2、外墙贴砖32445m2 360586.59 360586.59 67 2014.11.20-2014.12.19 6#、7#楼批荡工程 批荡70019m2,沉池2738.4m2,梯级2364级 241684.52 241684.52 68 2014.11.20-2014.12.19 1#楼批荡工程 批荡38176m2,沉池2130.15m2 105294.07 105294.07 69 2014.11.20-2014.12.19 8#、9#楼批荡工程 批荡49218m2,沉池1756.8m2 134292.48 134292.48 70 2014.11.20-2014.12.19 1#楼砌砖工程 10049.95m2 17008.98 17008.98 71 2014.11.20-2014.12.19 8#、9#楼砌砖工程 砌砖17572.7m2 21733.92 21733.92 72 2014.11.20-2014.12.19 1#楼刮塑工程 8874.14m2 13303.46 13303.46 73 2014.12.20-2015.1.19 6#、7#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40085m2、外墙贴砖32445m2 200792 200792 74 2014.12.20-2015.1.19 1#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17200m2,贴砖13633m2 294731 294731 75 2014.12.20-2015.1.19 6#、7#楼批荡工程 批荡70019m2,沉池2738.4m2,梯级2364级 7393.68 7393.68 76 — 1#楼楼层花池位置重新做反坎工程 895.09米 67131.75 67131.75 77 2014.12.20-2015.1.19 8#、9#楼外墙工程 外墙批荡27214m2,外墙贴砖20963m2 423931.6 423931.6 78 — 1#楼窗C3020修改而增加砌砖垛工程 60个 4800 4800 79 2014.12.20-2015.1.19 6#、7#楼刮塑工程 19172m2 27599.04 27599.04 80 2014.12.20-2015.1.19 1#楼刮塑工程 9213m2 2134.82 2134.82 81 2014.12.20-2015.1.19 8#、9#楼刮塑工程 11005m2 16537.5 16537.5 82 — 8-9#楼2层看楼通道、5层样板间工程 地面过水泥沙35.38m2,天花刮白色腻子167.14m2,飘窗黑色油漆20.79m2,踢脚线黑色油漆1101.2米,米黄色油漆2495.77m2 55119.46 55119.46 83 2014.10.20-2014.11.19 6#、7#原样板间铝合金门窗拆除及部分阳台内批荡打掉重新外墙打底 拆窗198.99m2,批荡拆除173.66m2 4108.05 4108.05 84 2014.11.28-2014.11.29 6#、7#楼售楼通道及样板间精装修部分墙身拆除及重新批工程 墙身批荡铲除工程552.89m2,重新批荡工程552.89m2 15480.92 15480.92 85 2014.12.20-2015.1.19 8#、9#楼批荡工程 批荡49218m2,沉池1756.8m2 4743.36 4743.36 86 2014.12.20-2015.1.19 1#楼批荡工程 批荡38176m2,沉池2130.15m2 5751.4 5751.4 87 — 8#楼内墙打爆模砼工程 2-19层爆模61.3302m2,2-19层爆模超厚5.268m2 3593.31 3593.31 88 — 9#楼内墙打爆模砼工程 2-19层爆模75.2417m2,2-19层爆模超厚1.855m2 3947.59 3947.59 89 — 8#楼外墙打爆模砼工程 2-18层爆模171.19m2,2-18层爆模超厚5.26m2 9085.5 9085.5 90 — 9#楼外墙打爆模砼工程 19层以上爆模12.47m2,含18层以下爆模215.0195m2,含18层以下爆模超厚17.42m2 13116.48 13116.48 91 — 6#、7#楼楼层垃圾由***代清理 代铝窗班组清理2996.31m2,代防火门班组清理998.77m2,代配套排水班组清理998.58m2 7490.5 7490.5 92 — 1#10层及以下外墙打凿爆模砼工程 凿砼4611.5m2,凿砼超厚工程2.29m2 4611.5 4611.5 93 — 1#10层及以下内墙打凿爆模砼工程 26.35m2 1318 1318 94 — 6#、7#楼21层及以下内外墙打凿爆模砼工程 6#楼内外墙439.48m2,6#***工程33.74m2,7#楼内外墙444.28m2,7#***工程43.21m2 51883 51883 95 2015.1.20-2015.3.19 8#、9#楼刮塑工程 13094.82m2 13165.87 13165.87 96 2015.1.20-2015.3.19 1#楼刮塑工程 11354m2 13488.3 13488.3 97 2015.1.20-2015.3.19 1#楼外墙工程 外墙打底17902m2,贴砖13633m2 110600.4 110600.4 98 2015.1.20-2015.3.19 8#、9#楼外墙工程 外墙批荡30101.48m2,外墙贴砖23430.22m2 168080.35 168080.35 99 2015.1.20-2015.3.19 6#、7#楼刮塑工程 21270m2 13217.4 13217.4 100 2015.1.20-2015.3.19 8#、9#楼植筋工程 8#9#楼27292条 3278.4 3278.4 101 2015.3.20-2015.4.19 1#楼批荡工程 批荡38176m2,沉池2130.15m2,梯级1220级 21472 21472 102 2015.3.20-2015.4.19 8#、9#楼批荡工程 批荡49218m2,沉池1756.8m2,梯级1832级 32243.2 32243.2 103 2015.3.20-2015.4.19 1#、6#、7#楼架空层墙身刮塑油漆工程 1#楼485m2,6#、7#楼755m2 17360 17360 104 2015.3.20-2015.4.19 6#、7#楼架空层墙身刮塑油漆工程 6#、7#楼1772m2 24808 24808 105 — 2#楼样板间梯级工程 防滑条梯级108级,梯平台6个 2640 2640 106 2015.3.20-2015.4.19 1#楼样板间及梯间刮塑油漆工程 白色腻子1112.77m2,窗平台黑色油漆1.98m2,踢脚线306.34m 1572.96 1572.96 107 2015.4.20-2015.5.19 6#、7#楼批荡工程 批荡70019m2,沉池2738.4m2,梯级2636级 5385.6 5385.6 108 2015.4.20-2015.5.19 8#、9#楼批荡工程 批荡49218m2,沉池1756.8m2,梯级1832级 9732.8 9732.8 109 2015.4.20-2015.5.19 1#楼批荡工程 批荡38176m2,沉池2130.15m2,梯级1318级 1724.8 1724.8 110 2015.5.20-2015.6.19 8#、9#楼刮塑工程 14057m2 6061.73 6061.73 111 2015.4.20-2015.5.19 1#楼凿除处重新打底贴砖工程 322.456m 20314.35 20314.35 112 2015.5.20-2015.6.19 8#、9#楼外墙工程 外墙批荡30101.48m2,外墙贴砖23430.22m2 73943.69 73943.69 113 — 8-9#楼样板间临时洞口砌砖封堵、阳台外墙批荡工程 临时洞口封堵砌砖33.6m2,阳台外墙批荡307.72m2 8499.4 8499.4 114 201.5.20-2015.6.19 1#楼样板间看楼通道原砖墙拆除工程 22m2 550 550 115 2015.5.20-2015.6.19 8#、9#楼一层打凿爆模工程 8#楼一层打爆模9.0854m2,9#楼一层打爆模25.5855m2 1733.55 1733.55 116 2015.5.20-2015.6.19 7#楼15层2层走廊天花已经凿打位置重新批荡处理工程 — 600 600 117 2015.6.20-2015.7.19 6#、7#楼刮塑工程 户内14298m2,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6217m2 21354.9 21354.9 118 2015.6.20-2015.7.19 8#、9#楼刮塑工程 户内9892m2,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4165m2 17493 17493 119 2015.6.20-2015.7.19 1#楼刮塑工程 户内8171m2,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3183.54m2 13374.27 13374.27 120 — 8-9#楼垃圾清理分层处理工程 4582.18m2 6873.27 6873.27 121 — 6#、7#楼样板间铝合金门窗拆除重新修边及阳台原栏杆拆除工程 铲除门窗侧水泥366.42m2,6#楼重新修补门窗边183.21,7#楼重新修补门窗表183.21,拆除阳台栏杆84.4m 9271.66 9271.66 122 — 1#楼楼层垃圾清理工程 3646.38m2 5469.57 5469.57 123 — 6#、7#楼排栅连墙件位置补洞工程 308个 6160 6160 124 — 6#、7#楼悬挑封闭层排栅工程 — 2000 2000 125 2015.5.20-2015.6.19 1#楼样板间7层拆墙及铲地砖工程 12.05m2 301.25 301.25 126 — 1#楼2-13层圆弧阳台栏杆砌砖加高工程 578.81m 8682.15 8682.15 127 — 1#楼样板房天花阳台批荡工程 746.229m2 8568.95 8568.95 128 — 7#楼样板间天花批荡 645.85m2 7621.25 7621.25 129 — 6#楼样板间天花批荡 651.21m2 6923.62 6923.62 130 — 6#、7#楼交楼标准维修工程 — 100170 100170 131 — 3#、6#、7#楼架空层风管位置周边补外墙砖工程 4个 600 600 132 — 8#、9#楼2-5层看楼通道样板房修补门窗边及重新批荡工程 修补门窗边353.5m 4595.5 4595.5 133 — 8#、9#楼2-5层看楼通道及5层样板房墙身批荡铲除及重批工程 2-5层重新批荡138.88m2,临时洞口批荡33.96m2 1873.04 1873.04 134 — 1#楼推拉窗底混凝土梁工程 787.5m 11812.5 11812.5 135 — 6#、7#楼推拉窗底混凝土梁工程 1124.6m 16869 16869 136 — 1#、6#、7#**温砂浆工程 1946.08m2 44759.84 44759.84 137 — 1#楼砌砖工程 砌砖10705.67m2,电梯构造柱33.4m2 40068.36 40068.36 138 — 8#、9#楼推拉窗底混凝土梁工程 579.6m 8694 8694 139 — 1#、6#、7#样板间及相关增加工程 — 15465.35 12460.35 140 — 6#、7#楼批荡工程 批荡73282.64m2,沉池2833m2,梯级2672级 144464.5 143588.5 141 — 8#、9#楼砌砖工程 砌砖17511.49m2 40705.44 38043.12 142 — 1#楼批荡工程 批荡41281.51m2,沉池2130.15m2,梯级1350级 99059.81 92406.02 143 — 8-9#楼5层样板房重新批荡修补窗边工程 353.5m 2474.5 2474.5 144 — 8#、9#楼补回楼梯间刮塑 1078.7m2 9708.3 9708.3 145 — 1#、6#、7#楼补回楼梯间刮塑 2014.89m2 18134.01 18134.01 146 — 8#、9#**温墙砂浆工程 1248.94m2 28725.62 28725.62 147 — 6#、7#楼砌砖工程 21055.529m2 20720.07 20720.07 148 — 8#、9#楼批荡工程 批荡52880.67m2,沉池1734.72m2,步级2248级 104685.09 104685.09 149 — 8#、9#楼刮塑工程 户内10175.04m2,阳台53**.488m2,机房103.632m2 59287.13 59287.13 150 — 6#、7#楼刮塑工程 户内14715m2,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6205.33m2,机房215.18m2 67594.05 67594.05 151 — 1#楼户内阳台刮塑 户内9134.61m2,阳台、入户花园4225.266m2 60686.01 60686.01 152 — 1#、8#、9#楼施工洞口、地下室楼梯分隔墙砌砖工程 1#楼地下室楼梯分隔墙砌砖19.52m2,8#、9#楼地下室楼梯分隔墙砌砖148.75m2 4038.48 4038.48 153 — 6-7#楼飘窗过细石砼工程 6#楼336m2,7#楼336m2 6048 6048 154 — 6#、7#楼架空层墙身刮塑油漆工程 6#、7#楼1812.69m2 11445.8 11445.8 155 — 1#、6#、7#楼架空层天花刮塑油漆工程 1#楼287.4m2,6#楼(刮塑油漆)548.47m2,6#、7#楼刮塑105.01m2 932.55 932.55 156 — 8#、9#楼外墙工程 批荡30611.69m2,贴砖25131.07m2,百叶板955.68m2 227792.82 227792.82 157 — 1#楼外墙工程 贴砖20289.15m2,批荡22618.56m2 468408.1 468408.1 158 — 6#、7#楼外墙工程 批荡43648.2m2,贴砖34886.41m2,百叶板1495.2m2 386988.32 386988.32 159 — 1#楼架空层回填石粉及面层捣砼 回填石粉130.017m2,捣垫层305.5m2 4777.93 4777.93 160 — 8#、9#楼补栏杆洞口 — 18000 18000 合计 10034476.81 10004979.7 注:应发金额与实发金额不一致的,差额部分为当月双方认可的扣费项目金额。 建汇公司主张其就涉讼工程的付款金额为5085347.28元,其中外墙抹灰及贴砖工程付款5053485.84元,空调板批荡工程付款31861.44元,具体到各栋楼,其中1号楼付款明细对应上表序号为21、30、39、52、64、74、97、157(扣除超高补偿费用1000元)的《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总金额为1336451.7元;6-7号楼付款明细对应上表序号为12、22、25、38、40、57、66、73、158(应扣除超高补偿费用2000元)的《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总金额为2192116.32元(其中空调百叶板抹灰工程款金额为19437.6元);8-9号楼付款明细对应上表序号为48、53、65、77、98、112、156(应扣除超高补偿费用2000元)的《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总金额为1556779.26元(其中空调百叶板抹灰工程款金额为12423.84元)。 庭审中,***与建汇公司均因时间较久无法共同确认涉讼工程各个项目确切具体的开工、完工及验收时间,但确认相应工程的完工情况可以参考《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对应工程的请款时间往前推30-40天。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确认,就涉讼工程的工程款已结算收付完毕。 另查明,一审法院(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某号案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某号案经审理查明,***向***转承包的某1号楼、6-9号楼的内墙批荡工程,后其安排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在使用***为方便一次性切割网卷而改装的切割机切网时,切割机的砂轮受力过大而破裂,砂轮锯片飞出割伤***下颌和右胸,后被送医治疗,并致该案诉讼。本案庭审中,***与建汇公司确认,就该次工伤时间,***向建汇公司借支款项95000元,建汇公司主张如法院认定其还需向***支付涉讼工程的工程款,则要求以该借支款进行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反映,基础工程公司作为某1、6、7、8、9号楼的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其将该工程的土建装饰工程分包予建汇公司施工,没有证据反映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主张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基础工程公司将某的土建装饰工程分包予建汇公司施工,且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均具备从事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主张其是某1、6、7、8、9号楼的外墙批荡、门窗修边等工程和外墙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审查,***与建汇公司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多份《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的约定,***的施工范围已超出劳务分包的范畴,结合***并未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双方基于《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而成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实际完成了相应的外墙批荡、门窗修边等工程和外墙砖工程,该工程所在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及双方结算要求建汇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应付工程款的金额;二是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三是基础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围绕以上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建汇公司应付涉讼工程的工程款金额的认定 根据双方的举证与**反映,***与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权利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及具体的施工情况来确定。而根据双方庭审**及鉴定现场查勘情况,涉讼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施工方式、施工工程量变更的情形,因此,相应工程款的计付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来认定,而不能拘泥于《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的约定。根据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某1、6、7、8、9号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及《某1、6、7、8、9号楼工程造价修正报告》,《修整情况说明》,关于鉴定机构认定的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5011979.88元,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迳予采纳。关于有争议部分,其中2.1、2.3、2.4部分,鉴定机构明确现场可见已实际施工,且2.3、2.4部分因工程情况作为外墙工程的分类并无不妥,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予以采纳;2.2部分,鉴定机构在双方无法就做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正常工艺做法核算工程量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亦予以采纳;2.5、2.6部分,鉴定机构明确现场因条件限制无法实际查勘,故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亦无不妥,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亦予以采纳;2.7-2.10部分为伸缩缝的批荡、外墙砖对应的工程量和变形缝位置批荡对应的工程量,该部分质询时***亦明确未实际施工,且客观条件也无满足进入伸缩缝、变形缝施工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不予采纳。综合以上分析,一审法院认定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应支付予***的工程款金额为5167864.38元(5011979.88+92110.32+376+20602+35365.72+2949.5+4480.96),双方主张与一审法院上述核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核定为准。 二、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已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 根据双方的举证与**,***在某项目所实施的工程范围远超涉讼工程的范围,因此,双方在**具体款项的收付时,应明确该款项与对应工程的关联关系,否则在客观上无法将已付工程款与具体的工程项目建立关联性。庭审中,双方确认,建汇公司在向***支付工程款时,其请款手续均有通过签署《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来体现,故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及双方**,围绕《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载明的付款情况及建汇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来认定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向***的付款情况,经梳理得出以下付款明细: 表序号 付款指向 ***确认金额 被告主张付款金额 核算付款金额1 核算付款金额2 付款记录编码 12 6#、7#外墙工程 102357.5 119157.5 117757.5 119157.5 112 21 1#外墙工程 9589.13 30043.13 15589.13 15589.13 114 22 6#、7#外墙工程 210743 265769 235943 239543 114、116 25 6#、7#外墙工程 103611 121611 119361 121611 118 30 1#外墙工程 25732.55 45665.55 25732.55 25732.55 120 38 6#、7#外墙工程 244995.3 251495.3 250995.3 251495.3 123 39 1#外墙工程 22068 76300 32868 32868 124 40 6#、7#外墙工程 225152 229152 229152 229152 124 48 8#、9#外墙工程 69337.5 75337.5 75337.5 75337.5 137、138 52 1#外墙工程 130333.37 147333.37 147333.37 147333.37 7-9 53 8#、9#外墙工程 193630 209230 209230 209230 8-9 57 6#、7#外墙工程 209663.61 258564.61 233663.61 234663.61 2、3、9 64 1#外墙工程 147170.15 164370.15 159570.15 164370.15 22-23 65 8#、9#外墙工程 380463.3 380463.3 380463.3 380463.3 — 66 6#、7#外墙工程 359586.59 360586.59 360586.59 360586.59 20-21、31 73 6#、7#外墙工程 180506 200792 180506 180506 128 74 1#外墙工程 283931 294731 291131 291131 128-129 77 8#、9#外墙工程 423931.6 423931.6 423931.6 423931.6 — 97 1#外墙工程 83519.6 110600.4 84619.6 87819.6 42-43 98 8#、9#外墙工程 168080.35 168080.35 168080.35 168080.35 — 112 8#、9#外墙工程 73943.69 73943.69 73943.69 73943.69 — 156 8#、9#外墙工程 227792.82 227792.82 227792.82 227792.82 — 157 1#外墙工程 468408.1 468408.1 468408.1 468408.1 — 158 6#、7#外墙工程 386988.32 386988.32 386988.32 386988.32 — 合计 4731534.48 5090347.28 4898984.48 4915734.48 — 注:1.对***与建汇公司无争议项目,不再核实付款记录,以双方确认为准;2.核算付款金额1系结合建汇公司提交的银行付款流水记录,扣除***主张收款人非涉讼工程民工部分的款项得出(如低于***自认金额的,以***自认金额为准);3.核算付款金额2系结合建汇公司提交的银行付款记录合计得出。 经审查,虽然***主张上述《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中部分工人并非涉讼工程的民工,建汇公司所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本案涉讼工程的已付款,但由于参与涉讼工程施工的工人具体名单仅有***的单方**,其客观性难以保证;而《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均有***签名,表格中相应的工人姓名为打印字体,且***主张1、6-9号楼的外墙工程为其实际施工,相应《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所涉的款项指向亦明确为涉讼工程的款项,故一审法院对***关于《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中部分工人并非涉讼工程的民工的主张不予采纳,并根据建汇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再扣除5000元的超高补偿费用之后,认定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已向***支付的款项金额为4910734.48元。 综合以上分析,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应付***的工程款金额为5167864.38元,建汇公司已付款金额为4910734.48元,其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57129.9元。又因为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向建汇公司借支了工伤赔偿款95000元,根据一审法院(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某号案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某号案查明的事实,该工伤赔偿确因本案涉讼工程产生,建汇公司主张用以抵扣工程欠款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故在将该工伤借支款抵扣工程欠款之后,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还应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162129.9元。建汇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给***造成利息损失,故***诉请建汇公司计付工程款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关于工程完工的时间未能作确定性的**,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所涉《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最后的审批时间(2016年1月19日)情况,对***主张建汇公司应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付利息予以采纳,故酌情判令建汇公司应以欠付的工程款162129.9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予***,***诉请超出以上核定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基础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础工程公司是某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方,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基础工程公司并未欠付建汇公司的工程款,故***诉请基础工程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建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工程款162129.9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付的利息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7.05元、财产保全费3398.79元,合共8655.84元(***已预交),由***负担5553.89元,由建汇公司负担3101.95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101.95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还。鉴定费用合计60939.59元,因***与建汇公司关于涉讼工程结算存在争议而产生,考虑办理工程结算系双方均应履行的义务,故一审法院酌情该鉴定费用由***负担30469.79元,建汇公司负担30469.8元,故建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鉴定费用27469.8*****。 二审期间,建汇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缴费通知书》;2.《关于***与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支付涉案工程款银行流水账目对账的说明》;3.《说明》;4.《某工程项目***班组工资发放明细表(部分)》;5.表序号21-22请(领)款单及收据;6.《扣款明细》;7.表序号21-22扣费收据;8.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账目[表序号21-22];9.表序号30请(领)款单及收据;10.扣款明细;11.表序号30扣费收据;12.表序号39请(领)款单及收据;13.扣款明细;14.表序号39扣费收据;15.表序号57请(领)款单及收据;16.扣款明细;17.表序号57扣费收据;18.表序号73请(领)款单及收据;19.扣款明细;20.表序号73扣费收据;21.表序号97请(领)款单及收据;22.扣款明细;23.表序号97扣费收据;24.表序号74请(领)款单及收据。 经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没有参与场地租赁事宜,对具体的场地租赁费用不予确认。***对证据2、证据3、证据4的三性不予确认,认为该三份材料均是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于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对收款收据、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账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收据是***申请进度款时按照建汇公司的要求向其出具的,但建汇公司未实际安装收据金额予以支付工程款,***对建汇公司的付款金额有异议,对于表序号22-22请(领)款单、扣款明细、表序号21-22扣费收据的三性有异议,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9、证据10、证据11的三性有异议,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12、证据13、证据14的三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15、证据16、证据17的三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18、证据19、证据20的三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于证据21、证据22、证据23,***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收据是***申请进度款时按照建汇公司的要求向其出具的,但建汇公司未实际安装收据金额予以支付工程款,***对建汇公司的付款金额有异议,对于表序号97请(领)款单及收据、扣款明细、表序号97扣费收据的三性有异议,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23未发表质证意见。基础工程公司认为建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基础工程公司无关,基础工程公司并不清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经审查,建汇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有原件核对,反映建汇公司垫付有关场地租金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建汇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及第三组证据中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扣款明细,为建汇公司单方制作的材料,***未签字确认,本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第三组证据涉及表序号21、22、30、39、57、73、97项目收款收据上***在经办人处签字确认,可与建汇公司其后内部审批的请(领)款单反映的事实相吻合,上述收款收据涉及的项目、金额与本案二审讼争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认定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第三组证据涉及的扣费收据,为建汇公司向有关人员开具水电费、卫生费等项支出的单价,由于***、建汇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均明确生活用水用电、工人住宿由***自行解决,***并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已支付上述项目涉及费用,在其缺乏有效证据反驳推翻建汇公司之举证的前提下,建汇公司主张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其代为垫付上述项目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签订的多份《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中,确认生活用水用电、工人住所的解决方式,由责任人自行解决。 又查明:1.2014年1月25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30043元,其后***也在2014年8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30043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8月5**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30043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在2014年8月制作的《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中记载***实发工资金额为30043元,***也在本人签名处签字,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21项目工程款。 2.2014年7月25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265769元,其后***也在2014年8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265769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8月5**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265769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22项目工程款。 3.2014年8月26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45665.55元,其后***也在2014年9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45665.55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9月13**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45665.55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30项目工程款。 4.2014年10月25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76300元,其后***也在2014年11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76300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11月7**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45665.55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39项目工程款。 5.2014年11月28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2581564.61元,其后***也在2014年11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2581564.61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12月16**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2581564.61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57项目工程款。 6.2015年1月27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200792元,其后***也在2015年1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200792元;建汇公司后在2015年2月2**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200792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73项目工程款。 7.2015年4月3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110600.40元,其后***也在2015年4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110600.40元;建汇公司后在2015年4月内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110600.40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97项目工程款。 上述《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涉案工程主管施工员、分管经理、项目经理、建汇公司董事长等有关人员也签字确认。 再查明,建汇公司向***支付的其他笔工程款,***同时期均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上确认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建汇公司同时期制作的其他《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中,也记载***及其他人员签名确认有关工资领取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为5167864.38元,各方均未就此金额提起上诉,本院径予确认。围绕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审查焦点为:建汇公司已向***支付涉讼工程款具体金额认定问题。 就涉讼工程款支付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各方举证及庭审调查,围绕《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载明的付款情况及建汇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梳理后制作了付款明细表(见一审判决第37页),认定建汇公司为涉案工程已付的工程款总额为4915734.48元。建汇公司上诉主张其已支付的总额为5090347.28元,比对一审法院制作的付款明细表,关于其付款项目存在差异的地方为付款明细表序号涉及的表序号21、22、30、39、57、73、74、97项目认定方面。建汇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不需再行承担给付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建汇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付款方,理应就涉案工程支付情况承担举证义务。而作为收款方,***在建汇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其签字确认有关工程款收取的情况后,其对此持有异议,亦应负有举证义务,反驳推翻建汇公司所依据的事实。针对本案二审讼争的付款明细表涉及21、22、30、39、57、73、74、97工程项目付款问题,建汇公司提供了同时期由***签字确认的《收款收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予以证明,上述收据均清楚记载***收取的工程款金额,建汇公司以上述收款凭证主张上述项目的工程款付款事实理据充分。此外,就《收款收据》涉及的金额与实际转入***账户的金额不一致问题,建汇公司解释系为解决工人住宿生活问题,存在由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经双方对账,***签字确认包含垫付费用的进度结算款,建汇公司以结算款扣除垫付费用后完全发放给***及班组工人的交易习惯。建汇公司该**与***在《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中明确生活用水用电、工人住宿由其负担,以及建汇公司同时期制作的部分《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反映的有关事实相印证。***虽不予认可双方存在建汇公司先行垫付有关费用后在支付工程款时,代为支付其班组工人工资,扣减部分工程款冲抵工人用水用电、住宿等项费用之交易习惯,但亦无证据证实由其缴纳了《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约定的有关费用,且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就建汇公司实际转入的工程款与《收款收据》确认的金额之间存在差额向建汇公司提出异议。基于上述事实,建汇公司上诉主张足额支付了付款明细表涉及21、22、30、39、57、73、74、97工程项目工程款相对***之举证更确凿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基于各方无异议项目及结合上述项目付款情况进行核算,本院确认建汇公司已为涉案工程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5090347.28元。扣除5000元超高补偿费用,以及建汇公司在另案中为***垫支的95000元工伤赔偿款后,建汇公司已超额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付(5090347.28元-5000元+95000元)〉应付工程款5167864.38元],其上诉主张无需再行支付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本案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建汇公司在一审法院给予指定期限内未适格举证,导致败诉的结果,本院确认由其负担二审诉讼费用。 综上,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本院予以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257.05元,财产保全费3398.79计,由***负担。鉴定费60939.59元,由***负担30469.79元,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2.6元,由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5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所有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用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主要依据《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载明的情况及建汇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认定建汇公司就涉案工程向***付款的金额。建汇公司已向***足额支付涉案工程款,但一审判决认定的依据遗漏相关重要事实,导致错误漏算建汇公司已支付款项。首先,依据***签署的数份涉案《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第三部分第9条“生活用水用电、工人住宿的解决方式”的相关约定,明确载明“由责任人自行解决”。其次,根据建汇公司与包括***在内的其他班组负责人的交易习惯,由建汇公司先行垫付包括水电费、宿舍租金、卫生费等费用;经双方对账后,由***签字确认包含上述已垫付费用的进度结算款;建汇公司按照结算进度款总额扣除先行垫付费用后,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全支付给***,其中扣费部分仅从***作为施工班组负责人份额扣除,其余应付款项足额发放给相应的工人。然后,建汇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曾向法庭作出数份《情况说明》,均合理释明部分进度结算款包括扣除建汇公司先行垫付的必要费用。建汇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遗漏上述关键因素,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辩称,一、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汇公司认为应在结算款中扣除其为***垫付的租金、水电费的抗辩意见,已构成独立的诉,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建汇公司的该主张应另行提起诉讼处理。二、工程期间,建汇公司以扣除租金、水电费为由,未足额向***支付进度款;且建汇公司提出的租金、水电费金额,从未与***进行对账,统计表格、费用收据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三、建汇公司在施工期间并没有在工地上搭建临时的板房给施工人员进行租住,所以***雇佣的工人是不包吃和不包住的。建汇公司只是在附近的学校租用了一个体育馆大的教室,然后所有人都混住在里面,没办法区分到底有哪些人是在里面租住的,建汇公司一直都没有跟***进行水电费或者租金的对账,所以***对建汇公司主张的费用金额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建汇公司的付款情况认定正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基础工程公司述称,一审法院认定基础工程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至于建汇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与基础工程公司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建汇公司支付劳务款661632.9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基础工程公司对上述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承担,由***垫付,根据生效判决书确定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承担部分由法院退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础工程公司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建汇公司持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涉讼工程是某1、6、7、8、9号楼的外墙批荡、门窗修边等工程和外墙砖工程。某项目建筑面积448051.93m2,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1日。 2013年10月-2014年9月期间,***与建汇公司签订了多份《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就本案涉讼工程约定如下: 2013年12月,基础工程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建汇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土建装饰工程发包予乙方施工;承包范围为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地下室和塔楼的土建和装饰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定额计价包干方式,包括完成上述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安装费、维护费、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保证质量安全及工期措施费、文明施工费、技术措施费、检测费、临时设施及水电费、税金及利润等的费用;工程造价暂定为460060563.8元,乙方所承包的总价包括了全部人工费、机械费、施工管理费、税金在内的一切费用,工程造价随市场价格调整而调整,具体参考佛山造价信息,甲方不再对本项目做任何情况的合同外签证及赶工费用补偿,除该签证为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费用的;本工程工期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5年9月1日;等等。 2015年12月16日,***方的施工人员与建汇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进行协商,明确涉讼工程的工程款,已结算部分在发包方付款之后,建汇公司将全部支付予***,双方有争议部分如无法协商一致,则请第三方来结算。 2016年5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建汇公司办理了部分阶段性结算手续,但因双方关于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后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讼中心金山湾1、6、7、8、9号楼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外墙砖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经鉴定后,依法作出《某1、6、7、8、9号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对涉讼工程认定如下: 1.某1、6、7、8、9号楼工程鉴定总造价为5122025.67元,包含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外墙砖工程两部分。 1.1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工程量为107044.85㎡,鉴定工程量为99005.87㎡,核减工程量为8038.98㎡,***主张金额为2676121.25元,鉴定金额为2475146.75元,核减金额为200974.50元。 1.2外墙砖工程,***工程量为87561.62㎡,鉴定工程量为80752.49㎡,核减工程量为6809.13㎡,***主张金额为2861294.51㎡,鉴定金额为2646878.92元,核减金额为214415.59元。 以上合计,核减金额为415390.09元。 2.争议部分。 2.1阳台、入户花园天面刮腻子,争议工程量为10234.48㎡,争议金额为92110.32元。 2.2女儿墙打底工程,争议工程量为15.04㎡,争议金额为376.00元。 2.3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花池收口梁外墙批荡,争议工程量为824.08㎡,争议金额为20602.00元。 2.4空调板批荡,争议工程量为2720.44㎡,争议金额为35365.72元。 2.5首层层高相差0.45m批荡,争议工程量为123.10㎡,争议金额为3077.50元。 2.6首层层高相差0.45m外墙砖,争议工程量为123.10㎡,争议金额为4677.80元。 以上合计,争议金额为156209.34元。 3.鉴定结论意见:某1、6、7、8、9号楼工程鉴定金额为5122025.67元,争议金额为156209.34元。 上述鉴定报告作出之后,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传唤鉴定机构出庭接受咨询,鉴定机构根据咨询情况,对鉴定报告进行修正,作出《某1、6、7、8、9号楼工程造价修正报告》,《修整情况说明》,对鉴定报告修正如下: 1.某1、6、7、8、9号楼工程鉴定总造价为5011979.88元,包含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外墙砖工程两部分。 1.1外墙批荡、门窗口修边等工程,***工程量为107044.85㎡,鉴定工程量为96938.83㎡,核减工程量为10106.02㎡,***主张金额为2676121.25元,鉴定金额为2423470.75元,核减金额为252650.50元。 1.2外墙砖工程,***工程量为87561.62㎡,鉴定工程量为78956.73㎡,核减工程量为8604.89㎡,***主张金额为2861294.51元,鉴定金额为2588509.13元,核减金额为272785.38元。 以上合计核减金额为525435.88元。 2.争议部分。 2.1阳台、入户花园天面刮腻子,争议工程量为10234.48㎡,争议金额为92110.32元。 2.2女儿墙打底工程,争议工程量为15.04㎡,争议金额为376.00元。 2.3阳台、景观阳台、入户花园花池收口梁外墙批荡,争议工程量为824.08㎡,争议金额为20602.00元。 2.4空调板批荡,争议工程量为2720.44㎡,争议金额为35365.72元。 2.5首层层高相差0.45m批荡,争议工程量为117.98㎡,争议金额为2949.5元。 2.6首层层高相差0.45m外墙砖,争议工程量为117.92㎡,争议金额为4480.96元。 2.7伸缩缝位置批荡,争议工程量为152.52㎡,争议金额为3813元。 2.8伸缩缝位置外墙砖,争议工程量为154.38㎡,争议金额为4785.78元。 2.9首层商铺外墙变形缝位置批荡,争议工程量为92.23㎡,争议金额为2305.75元。 2.10首层商铺外墙变形缝位置外墙砖,争议工程量为93.55㎡,争议金额为2900.05元。 以上合计争议金额为169689.08元。 结论: 1.鉴定金额为5011979.88元; 2.争议金额为169689.08元(其中,伸缩缝位置批荡争议金额为3813元,伸缩缝位置外墙砖争议金额为4785.78元,首层商铺外墙变形缝位置批荡争议金额为2305.75元,首层商铺外墙变形缝位置外墙砖争议金额为2900.05元。) ***支付了鉴定费用57939.59元;建汇公司支付了鉴定人员出庭费用3000元。 诉讼中,***在2019年6月3日、2020年3月26日分别主张其就涉讼工程已收到的工程款金额为4376254.43元、4731534.48元,***自述参与涉讼工程施工的工人共82名,均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取工程款,上述金额是其统计建汇公司转入该82名工人银行账户的款项之和。建汇公司确认其均是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工程款,其在第一次庭审时主张其已向***支付7020000元劳务工程款,在2016年8月12日又以书面形式主张其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0116279.7元(含工伤借支款),而根据建汇公司提交的有银行转账记录或入账记录佐证或签名确认的160份《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反映***就包括涉讼工程在内的某工程首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建汇公司主张其就涉讼工程的付款金额为5085347.28元,其中外墙抹灰及贴砖工程付款5053485.84元,空调板批荡工程付款31861.44元,具体到各栋楼,其中1号楼付款明细对应上表序号为21、30、39、52、64、74、97、157(扣除超高补偿费用1000元)的《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总金额为1336451.7元;6-7号楼付款明细对应上表序号为12、22、25、38、40、57、66、73、158(应扣除超高补偿费用2000元)的《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总金额为2192116.32元(其中空调百叶板抹灰工程款金额为19437.6元);8-9号楼付款明细对应上表序号为48、53、65、77、98、112、156(应扣除超高补偿费用2000元)的《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总金额为1556779.26元(其中空调百叶板抹灰工程款金额为12423.84元)。 庭审中,***与建汇公司均因时间较久无法共同确认涉讼工程各个项目确切具体的开工、完工及验收时间,但确认相应工程的完工情况可以参考《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对应工程的请款时间往前推30-40天。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确认,就涉讼工程的工程款已结算收付完毕。 另查明,一审法院(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某号案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某号案经审理查明,***向***转承包的某1号楼、6-9号楼的内墙批荡工程,后其安排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在使用***为方便一次性切割网卷而改装的切割机切网时,切割机的砂轮受力过大而破裂,砂轮锯片飞出割伤***下颌和右胸,后被送医治疗,并致该案诉讼。本案庭审中,***与建汇公司确认,就该次工伤时间,***向建汇公司借支款项95000元,建汇公司主张如法院认定其还需向***支付涉讼工程的工程款,则要求以该借支款进行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反映,基础工程公司作为某1、6、7、8、9号楼的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其将该工程的土建装饰工程分包予建汇公司施工,没有证据反映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主张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基础工程公司将某的土建装饰工程分包予建汇公司施工,且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均具备从事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主张其是某1、6、7、8、9号楼的外墙批荡、门窗修边等工程和外墙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审查,***与建汇公司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多份《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的约定,***的施工范围已超出劳务分包的范畴,结合***并未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双方基于《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而成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实际完成了相应的外墙批荡、门窗修边等工程和外墙砖工程,该工程所在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及双方结算要求建汇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应付工程款的金额;二是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三是基础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围绕以上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建汇公司应付涉讼工程的工程款金额的认定 根据双方的举证与**反映,***与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权利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及具体的施工情况来确定。而根据双方庭审**及鉴定现场查勘情况,涉讼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施工方式、施工工程量变更的情形,因此,相应工程款的计付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来认定,而不能拘泥于《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的约定。根据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某1、6、7、8、9号楼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及《某1、6、7、8、9号楼工程造价修正报告》,《修整情况说明》,关于鉴定机构认定的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5011979.88元,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迳予采纳。关于有争议部分,其中2.1、2.3、2.4部分,鉴定机构明确现场可见已实际施工,且2.3、2.4部分因工程情况作为外墙工程的分类并无不妥,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予以采纳;2.2部分,鉴定机构在双方无法就做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正常工艺做法核算工程量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亦予以采纳;2.5、2.6部分,鉴定机构明确现场因条件限制无法实际查勘,故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亦无不妥,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亦予以采纳;2.7-2.10部分为伸缩缝的批荡、外墙砖对应的工程量和变形缝位置批荡对应的工程量,该部分质询时***亦明确未实际施工,且客观条件也无满足进入伸缩缝、变形缝施工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不予采纳。综合以上分析,一审法院认定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应支付予***的工程款金额为5167864.38元(5011979.88+92110.32+376+20602+35365.72+2949.5+4480.96),双方主张与一审法院上述核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核定为准。 二、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已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 根据双方的举证与**,***在某项目所实施的工程范围远超涉讼工程的范围,因此,双方在**具体款项的收付时,应明确该款项与对应工程的关联关系,否则在客观上无法将已付工程款与具体的工程项目建立关联性。庭审中,双方确认,建汇公司在向***支付工程款时,其请款手续均有通过签署《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来体现,故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及双方**,围绕《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载明的付款情况及建汇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来认定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向***的付款情况,经梳理得出以下付款明细: 经审查,虽然***主张上述《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中部分工人并非涉讼工程的民工,建汇公司所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本案涉讼工程的已付款,但由于参与涉讼工程施工的工人具体名单仅有***的单方**,其客观性难以保证;而《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均有***签名,表格中相应的工人姓名为打印字体,且***主张1、6-9号楼的外墙工程为其实际施工,相应《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所涉的款项指向亦明确为涉讼工程的款项,故一审法院对***关于《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中部分工人并非涉讼工程的民工的主张不予采纳,并根据建汇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再扣除5000元的超高补偿费用之后,认定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已向***支付的款项金额为4910734.48元。 综合以上分析,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应付***的工程款金额为5167864.38元,建汇公司已付款金额为4910734.48元,其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57129.9元。又因为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向建汇公司借支了工伤赔偿款95000元,根据一审法院(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某号案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某号案查明的事实,该工伤赔偿确因本案涉讼工程产生,建汇公司主张用以抵扣工程欠款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故在将该工伤借支款抵扣工程欠款之后,建汇公司就涉讼工程还应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162129.9元。建汇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给***造成利息损失,故***诉请建汇公司计付工程款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关于工程完工的时间未能作确定性的**,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所涉《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最后的审批时间(2016年1月19日)情况,对***主张建汇公司应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付利息予以采纳,故酌情判令建汇公司应以欠付的工程款162129.9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予***,***诉请超出以上核定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基础工程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础工程公司是某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方,建汇公司、基础工程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基础工程公司并未欠付建汇公司的工程款,故***诉请基础工程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建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工程款162129.9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付的利息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7.05元、财产保全费3398.79元,合共8655.84元(***已预交),由***负担5553.89元,由建汇公司负担3101.95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101.95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还。鉴定费用合计60939.59元,因***与建汇公司关于涉讼工程结算存在争议而产生,考虑办理工程结算系双方均应履行的义务,故一审法院酌情该鉴定费用由***负担30469.79元,建汇公司负担30469.8元,故建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鉴定费用27469.8*****。 二审期间,建汇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缴费通知书》;2.《关于***与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支付涉案工程款银行流水账目对账的说明》;3.《说明》;4.《某工程项目***班组工资发放明细表(部分)》;5.表序号21-22请(领)款单及收据;6.《扣款明细》;7.表序号21-22扣费收据;8.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账目[表序号21-22];9.表序号30请(领)款单及收据;10.扣款明细;11.表序号30扣费收据;12.表序号39请(领)款单及收据;13.扣款明细;14.表序号39扣费收据;15.表序号57请(领)款单及收据;16.扣款明细;17.表序号57扣费收据;18.表序号73请(领)款单及收据;19.扣款明细;20.表序号73扣费收据;21.表序号97请(领)款单及收据;22.扣款明细;23.表序号97扣费收据;24.表序号74请(领)款单及收据。 经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没有参与场地租赁事宜,对具体的场地租赁费用不予确认。***对证据2、证据3、证据4的三性不予确认,认为该三份材料均是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于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对收款收据、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账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收据是***申请进度款时按照建汇公司的要求向其出具的,但建汇公司未实际安装收据金额予以支付工程款,***对建汇公司的付款金额有异议,对于表序号22-22请(领)款单、扣款明细、表序号21-22扣费收据的三性有异议,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9、证据10、证据11的三性有异议,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12、证据13、证据14的三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15、证据16、证据17的三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18、证据19、证据20的三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于证据21、证据22、证据23,***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收据是***申请进度款时按照建汇公司的要求向其出具的,但建汇公司未实际安装收据金额予以支付工程款,***对建汇公司的付款金额有异议,对于表序号97请(领)款单及收据、扣款明细、表序号97扣费收据的三性有异议,上述材料均由建汇公司自行制作,没有***签名确认。***对证据23未发表质证意见。基础工程公司认为建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基础工程公司无关,基础工程公司并不清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经审查,建汇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有原件核对,反映建汇公司垫付有关场地租金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建汇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及第三组证据中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扣款明细,为建汇公司单方制作的材料,***未签字确认,本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第三组证据涉及表序号21、22、30、39、57、73、97项目收款收据上***在经办人处签字确认,可与建汇公司其后内部审批的请(领)款单反映的事实相吻合,上述收款收据涉及的项目、金额与本案二审讼争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认定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第三组证据涉及的扣费收据,为建汇公司向有关人员开具水电费、卫生费等项支出的单价,由于***、建汇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均明确生活用水用电、工人住宿由***自行解决,***并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已支付上述项目涉及费用,在其缺乏有效证据反驳推翻建汇公司之举证的前提下,建汇公司主张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其代为垫付上述项目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签订的多份《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中,确认生活用水用电、工人住所的解决方式,由责任人自行解决。 又查明:1.2014年1月25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30043元,其后***也在2014年8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30043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8月5**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30043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在2014年8月制作的《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中记载***实发工资金额为30043元,***也在本人签名处签字,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21项目工程款。 2.2014年7月25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265769元,其后***也在2014年8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265769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8月5**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265769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22项目工程款。 3.2014年8月26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45665.55元,其后***也在2014年9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45665.55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9月13**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45665.55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30项目工程款。 4.2014年10月25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76300元,其后***也在2014年11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76300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11月7**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45665.55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39项目工程款。 5.2014年11月28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2581564.61元,其后***也在2014年11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2581564.61元;建汇公司后在2014年12月16**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2581564.61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57项目工程款。 6.2015年1月27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200792元,其后***也在2015年1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200792元;建汇公司后在2015年2月2**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200792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73项目工程款。 7.2015年4月3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涉案外墙工程款110600.40元,其后***也在2015年4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确认结算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为110600.40元;建汇公司后在2015年4月内部审批的请(领)款单中确认该笔110600.40元款项为付***的外墙工程款。建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对应一审判决认定的表序号97项目工程款。 上述《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涉案工程主管施工员、分管经理、项目经理、建汇公司董事长等有关人员也签字确认。 再查明,建汇公司向***支付的其他笔工程款,***同时期均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上确认有关项目完成的工程总量及本次应付款。建汇公司同时期制作的其他《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中,也记载***及其他人员签名确认有关工资领取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就涉讼工程建汇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为5167864.38元,各方均未就此金额提起上诉,本院径予确认。围绕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审查焦点为:建汇公司已向***支付涉讼工程款具体金额认定问题。 就涉讼工程款支付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各方举证及庭审调查,围绕《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载明的付款情况及建汇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梳理后制作了付款明细表(见一审判决第37页),认定建汇公司为涉案工程已付的工程款总额为4915734.48元。建汇公司上诉主张其已支付的总额为5090347.28元,比对一审法院制作的付款明细表,关于其付款项目存在差异的地方为付款明细表序号涉及的表序号21、22、30、39、57、73、74、97项目认定方面。建汇公司主张已足额支付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不需再行承担给付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建汇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付款方,理应就涉案工程支付情况承担举证义务。而作为收款方,***在建汇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其签字确认有关工程款收取的情况后,其对此持有异议,亦应负有举证义务,反驳推翻建汇公司所依据的事实。针对本案二审讼争的付款明细表涉及21、22、30、39、57、73、74、97工程项目付款问题,建汇公司提供了同时期由***签字确认的《收款收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予以证明,上述收据均清楚记载***收取的工程款金额,建汇公司以上述收款凭证主张上述项目的工程款付款事实理据充分。此外,就《收款收据》涉及的金额与实际转入***账户的金额不一致问题,建汇公司解释系为解决工人住宿生活问题,存在由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经双方对账,***签字确认包含垫付费用的进度结算款,建汇公司以结算款扣除垫付费用后完全发放给***及班组工人的交易习惯。建汇公司该**与***在《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中明确生活用水用电、工人住宿由其负担,以及建汇公司同时期制作的部分《某人工工资每月支付表》反映的有关事实相印证。***虽不予认可双方存在建汇公司先行垫付有关费用后在支付工程款时,代为支付其班组工人工资,扣减部分工程款冲抵工人用水用电、住宿等项费用之交易习惯,但亦无证据证实由其缴纳了《分项工程责任人承诺书》约定的有关费用,且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就建汇公司实际转入的工程款与《收款收据》确认的金额之间存在差额向建汇公司提出异议。基于上述事实,建汇公司上诉主张足额支付了付款明细表涉及21、22、30、39、57、73、74、97工程项目工程款相对***之举证更确凿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基于各方无异议项目及结合上述项目付款情况进行核算,本院确认建汇公司已为涉案工程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5090347.28元。扣除5000元超高补偿费用,以及建汇公司在另案中为***垫支的95000元工伤赔偿款后,建汇公司已超额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付(5090347.28元-5000元+95000元)〉应付工程款5167864.38元],其上诉主张无需再行支付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本案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建汇公司在一审法院给予指定期限内未适格举证,导致败诉的结果,本院确认由其负担二审诉讼费用。 综上,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本院予以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257.05元,财产保全费3398.79计,由***负担。鉴定费60939.59元,由***负担30469.79元,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2.6元,由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翁丰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