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3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御河堤花园A-18A。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综合办公楼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1874759K。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基本情况
关于**和、**与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1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和支付款项合计2928139.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47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1681元。
二、财产处置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43.49元,退入另案【(2020)粤0604执7445号】诉讼费14709元,收取本案执行费23434.49元;
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35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
审判员 **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坤
附: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和、**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92696165。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8819470159。
二、**和、**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收款账户: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