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1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0107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6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86318.71元;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3.负担本案执行费46263.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1.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保证金账户,因该账户属性因素,暂无法查处;2.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部车辆,因查找不到车辆下落,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予处置;3.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对海南新六农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已对该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本院暂无法对该债权进行处置。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网络媒体上对其被执行人身份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