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琼9028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新民路57号。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西路西侧首丹滨江商铺2-5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陵水执法局”)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陵水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设定的处罚内容,即缴纳罚款94701.39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后,三年期限未满便于2022年9月参加文罗镇陵英路至文兴路道路两侧整治项目的投标活动,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文罗镇陵英路至文兴路道路两侧整治项目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近三标人无骗取中标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该行为构成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上事实有《证据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陵水综执强执催字(2025)第246号,催告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前履行缴纳义务,但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2023年7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陵水执法局发出《关于移交文罗镇陵英路至文兴路道路两侧整治项目违法线索及佐证材料的函》,函称文罗镇陵英路至文兴路道路两侧整治项目存在投标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中标单位为海南方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曾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昌综罚(2021)854号),违反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29日,经局领导审批,陵水执法局对宏盛公司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询问,该局查明案件事实如下: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日和2022年1月21日对宏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文号:昌综罚(2021)854号、昌综罚(2022)55号),该公司缴纳了昌综罚(2021)8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金额,对昌综罚(202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撤销昌综罚(202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后,三年期限未满便参加文罗镇陵英路至文兴路道路两侧整治项目的投标活动,与该公司在文罗镇陵英路至文兴路道路两侧整治项目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近三年投标人无骗取中标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2024年4月15日,陵水执法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建议对宏盛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8940278.13×5‰=94701.39元;2.对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94701.39×5%=4735.06元。该报告意见经该局合议后报审核通过。2024年7月2日,陵水执法局向宏盛公司作出并送达了陵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6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相关救济权利。宏盛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同日向陵水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琼综执陵水罚告字第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不对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该局经复核决定对宏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予行政处罚,但维持对宏盛公司处罚款的意见。2024年8月14日,经集体讨论、审批,陵水执法局作出(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宏盛公司处罚款:18940278.13×5‰=94701.39元(大写:玖万肆仟柒佰零壹元叁角玖分)。2025年4月23日,陵水执法局向宏盛公司送达了陵水综执强执催字(2025)第246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因宏盛公司收到案涉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履行处罚内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且经催告拒不履行缴款义务,陵水执法局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陵水执法局作出的(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宏盛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事实,有《证据资料》、《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程序文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案涉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足。另,陵水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对宏盛公司作出罚款94701.39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处罚过程中,陵水执法局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程序文书,告知违法事由、处罚内容和救济途径,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陵水执法局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日(即2025年2月14日)的次日起算三个月,即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综合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陵水执法局已于2025年4月23日向宏盛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其在十日内履行义务,宏盛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综上,陵水执法局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且依法履行了催告程序,依法应当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人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设定的处罚内容,即缴纳罚款94701.39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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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