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川海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科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财保169号 申请人:天津市川海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善水苑**-1-2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科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国购广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川海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住建支行、账号:34×××18)。该申请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川海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住建支行、账号:34×××18),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川海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