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33709号
原告:***,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瑶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鹏,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川,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满荣,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左云峰,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岗建筑公司)、黄满荣、左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瑶玲,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川和被告***、左云峰、黄满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工区综合楼中502套间(权利证号为*)属于原告所有;2.四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中502套间(房屋现址是佛山市南海区*)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5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黄满荣、左云峰、***签订了《集资建楼协议》,约定原告以162785.65元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楼的502房屋(该房产的现址为*的502套间,下称“502房”)。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黄满荣、左云峰、***分4次支付购房款,合计170000元。原告自1996年收房后一直居住在502房,因第三人一直未通知原告可以办理502房的房产证,才导致属原告所有的502房至今未能办理相应的登记。
另在(2020)粤0605民初1878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已查明502房所在的集资楼系被告黄满荣、左云峰、***借用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松岗建筑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由被告黄满荣、左云峰、***出资取得集资楼所附的土地使用权及建设房产,并以被告黄满荣、左云峰、***的名义出售所建房屋,并且502房目前尚登记在松岗建筑公司名下。
因本案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原《物权法》及《民法典》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不适用关于不动产物权需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案涉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及合法占有人,对案涉房产应依法享有相关权利。
四被告辩称,对涉讼房屋的所有权由原告所有没有异议,被告松岗建筑公司一直配合原告过户,但房管局告知被告松岗建筑公司和原房屋登记权利人不是同一公司,所以房管局没有受理。被告松岗公司接收二建松岗分公司的资产中是不包括涉讼房屋,因为原告拖延不办理过户,由于二建松岗分公司注销导致无法办理过户,责任在于原告,诉讼费或其他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本院在审理黛富妮公司与松岗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996-1号]的过程中,依据黛富妮公司的财保申请,于2012年1月11日首查封涉案502房,先后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2015年1月8日、2016年3月7日、2019年3月4日对涉案502房进行续封。
***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20)粤0605执异233号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0)粤0605民初18787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以下事实:
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松岗分公司于1990年2月21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内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工木工程、装修工程等,后变更公司名称为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松岗分公司即二建松岗分公司,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注销。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载,该公司注销后,原有企业人员全部转入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物资等全部转入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及一切经济往来由松岗建筑工程公司负责。
南海市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4月26日成立,后于2004年变更公司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该案被告松岗建筑公司。
涉案502房产权登记地址为松岗桥西育才路工区综合楼中502室,登记权利人为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松岗分公司,权利证号为2756627,所有权来源为1997年建(分割),房屋建筑面积164.03平方米,登记日期1998年9月14日,建成年份1997年,原产权人二建松岗分公司,原契证号:粤房证字第4××7号,产权类别:集体房产。
1995年,黄满荣、左云峰、***借用二建松岗分公司名义向松岗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在松岗桥西开发建设了一栋集资楼,并将集资楼内套间出售。
1995年5月30日,黄满荣、左云峰、***三人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集资建楼协议书》,内容为:经双方协定,在松岗桥西集资建一座七层框架结构的集资楼,总建筑面积为3188平方米,占用土地面积464平方米;甲方负责向松岗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买土地的费用;工程开工时间1995年5月7日,工期12个月竣工,交付乙方使用;建成后乙方使用面积为164.027平方米,其中套间位置是第五层,第五B编号,面积139.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款139200元,公共使用面积14.98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950元计款14237.65元,储物室面积9.8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950元计款9348元,合计集资款共162785.65元,以上款项只包括向松岗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土地及不包括含报建的建筑造价……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由甲方代办,费用由住户平均承担本集资楼的报建费、设计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有关部门增加的一切费用,按住户使用面积平均分摊……本集资楼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自由转让、出租或出售,但所需一切费用自行负责等。
***于1995年5月29日至1997年1月期间分四次分别向黄满荣、左云峰、***支付首期集资款60000元、二期集资款35000元、三期集资款70000元、集资款5000元,合计170000元。
另,黄满荣、左云峰、***将前述集资楼中802房出售给二建松岗分公司,二建松岗分公司向黄满荣、左云峰、***支付802房购房款141260.5元。三人另有出售集资楼内套间给孔少梅、关肇武、黄海钊、罗启谦、麦小强和王晓波等人。
依据前述购房信息,本院依法调取部分购房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登记地址为*602套间的权利人为关肇武,*201室的权利人为黄海钊,该两套房产原契证号均为*,原证人均为二建松岗分公司。前述房产的登记地址、原契证号、原证人与涉案502房一致,可以反映《集资建楼协议书》所约定的“位于第五层,第五B编号的房屋”与涉案502房为同一房屋。
另查,2018年6月14日,***的配偶廖俭玲办理了更换水表业务,用水单位显示为“*”。据另案所查明的事实,案涉集资楼的门牌号为*。
***与黄满荣、左云峰、***均陈述,涉案502房已于1997年交付给原告。
本院在该判决认为,502房不应作为二建松岗分公司的财产由松岗建筑公司接收,即不应作为松岗建筑公司的责任财产被法院执行。原告通过与黄满荣、左云峰、***签订《集资建楼协议书》购买502房,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黄满荣、左云峰、***亦向原告实际交付了该房屋,在原告已支付完毕购房款并合法占有502房的情况下,原告就涉案502房享有物权期待权,应予以保护。原告主张其对502房享有的实体权利可以排除黛富妮公司主张债权的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享有的是将502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请求权,并非物权,故原告诉请本院确认502房属其所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得在(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案中执行位于*中502套间(权利证号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于2021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本案诉讼中发函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该局复函,案涉房屋对应的宗地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该不动产可按照存量房转移登记办事指南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均无权利限制情况登记。
2020年6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南海*(中502室)现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桃园××路××号××房及储物室,以上两个地址为同一地址。
原告在诉讼中同意支付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的所有税费。
本院认为,(2020)粤0605民初187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原告通过与黄满荣、左云峰、***签订《集资建楼协议书》购买502房,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黄满荣、左云峰、***亦向原告实际交付了该房屋,在原告已支付完毕购房款并合法占有502房的情况下,原告就涉案502房享有物权期待权,应予以保护。因原告享有的是将502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请求权,并非物权,故原告诉请本院确认502房属其所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并未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原告在本案再行请求本院确认502房属于原告所有,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处理。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复函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案涉房屋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同意负担案涉房屋转移登记的所有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案涉房屋具备转移登记的条件。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二建松岗分公司已注销,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债权、债务及一切经济往来由被告松岗建筑公司负责。二建松岗分公司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负有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义务。松岗建筑公司作为二建松岗分公司权利义务的承接主体,黄满荣、左云峰、***作为《集资建楼协议书》的相对方,松岗建筑公司、黄满荣、左云峰、***均应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关于案件受理费,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向四被告及时主张权利,因四被告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案涉房屋登记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满荣、左云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南海松岗桥西育才路工区综合楼(中502室)[现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桃园××路××号××房及储物室](房产证号:粤房字第2×**)的房地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原告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及支付相应税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7.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