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财保81号
申请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三山乡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抚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8月27日,抚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