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三山乡三山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63LP43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才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7P1YR5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02民初30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72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