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3068号
申请人原告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三山乡三山新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63LP4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才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7P1YR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