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

***、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三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8277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6316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在受理粤海公司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为南京人,户口所在地为南京市鼓楼区××花园××室,且一直居住在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汇龙公司在珠海市××××区注册,股东未交纳出资的行为也发生在珠海,故珠海市××××区为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粤海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为适用法律不当,其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仍以在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0402民初6316号之二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被上诉人粤海公司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粤海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粤海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香××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因此,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粤海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据此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