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

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与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02民初9711号
原告: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于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
法定代表人:郑雪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被告卡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唐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58920.92元整及支付拖欠该工程款期间的银行利息人民币28490.9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7年1月7日计起,暂计至2019年6月7日止),并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款人民币621049.46元整及支付拖欠该工程款期间的银行利息人民币55108.14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6年7月8日计起,暂计至2019年6月7日止),并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珠海市前山旧村改造心海洲项目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是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天津公司),二十二冶天津公司总承包该工程项目后需通过招标的方式将项目中的“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土建及机电安装项目工程”和“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承包施工,原告参与投标并分别于2014年10月23日和2014年11月5日中标该两项工程,之后原告与二十二冶天津公司签订该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并进行了施工。到了施工后期,原告不满意二十二冶天津公司的总承包工作,于是原告将上述两个项目工程中部份的“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和“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单独抽出来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相关的施工合同。
一、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
2015年底,被告因需要将该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承包施工。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进场施工,至2015年12月30日完工,工期30天。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4月26日补签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施工承包方式为: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包干价为人民币90834.76元,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95%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又分别于2016年7月15日、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0日、2018年6月9日、2016年2月5日共签订了六份补充《建设施工合同》(见证据4—8),该六份补充的《建设施工合同》内容均是增加的工程施工项目。原告承包施工的工程(含补充的六份《建设施工合同》)于2016年12月15日全部完工并经过了合格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申请支付至95%工程款,但被告一分钱都未支付过给原告,现今工程的二年质保期又过去了,被告至今仍不能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二、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
2015年底,被告将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的部份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承包施工。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进场施工,至2015年9月29日完工,工期15天。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5月21日补签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部份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施工承包方式为: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包干价为人民币571646.44元,被告该合同中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工程的100%工程款。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4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建设施工合同》(见证据),内容为增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增减工程。原告承包施工的工程(含补充的一份《建设施工合同》)于2016年6月6日全部完工并经过了合格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一分钱的工程款都未支付过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施工的以上两个项目工程均是采取大包干的形式,原告不但要自己垫钱进行施工之外还要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如今被告严重拖延支付工程款(一分钱的工程款都未支付过),导致原告无法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资,并且原告自己也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现原告施工的以上工程已经全部通过了整体验收,且全部工程已经移交给被告使用。因此,被告完全没有理由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会提起民事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粤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百度网页截图1份;2.《中标通知书》2份;3.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114);4.2016年7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228);5.2016年7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245);6.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243);7.2018年6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260);8.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1份(合同编号:259、259-1);9.《工程完工验收记录表》1份;10.《支付申请表》1份;11.《结算付款汇总表》1份;12.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212);13.2018年6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编号:281);14.《工程完工验收记录表》1份;15.《支付申请表》1份;16.《结算付款汇总表》1份;17.《利息计算办法》1份;18.45、47栋土建及机电安装工程《结算付款汇总表》1份;19.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工程《结算付款汇总表》1份。
被告卡都公司辩称,就原告主张被告应付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款258920.92元、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款621049.46元,被告予以确认。但被告不同意原告关于上述工程款计算利息的主张,具体事由如下:
一、原告未配合提供发票,工程款付款条件未完全成就,被告有权顺延付款时间,无需支付利息。
首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被告支付工程款附带条件:原告申请付款时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及其他结算资料,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完成了申请付款的配合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应视为付款条件尚未完全成就,被告有权顺延付款时间,无需支付利息。
其次,相应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需要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工程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也缺乏合同依据。
二、即使被告应付利息的,原告主张计算起算利息的时点及相应金额也不符合工程款付款时点、结算时点的约定,应当自双方结算或约定付款时间中较后者开始计算利息。
因原被告之间就案涉项目签订有多份合同,往来款项目繁杂,部分工程还存在扣款,双方长期未能就案涉合同完成最终结算,直到2018年11月30日,双方才完成最终结算。案涉项目中部分项目,如45栋飘窗栏杆价高工程、XX、XX栋及第一条地库主增减工程、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增加工程均约定,被告在2018年12月31日支付至90%或95%,在2019年12月31日支付至100%,因此,被告应付款金额及时点情况如下:

序号

工程名称

结算金额(元)

应付款时点

1

商品区45、47栋机电安装变更

89965.96

2018.11.30

2

商品区45栋飘窗增加防雨百叶

52351.50

2018.11.30

3

商品区47栋水井给水管位置修改

23450.41

2018.11.30

4

商品区45、47栋水表井给水支管阀门修改

11913.14

2018.11.30

5

商品区45栋斜屋面防雷接地

9904.30

2018.11.30

小计

187585.31

/

6

商品区45栋飘窗栏杆加高

71335.61

2018.12.31

7

商品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及防雷接地增加

54950.62

2018.12.31

8

商品区45、47栋及第一条地库主增减

566098.84

2018.12.31

小计

692385.07

/

综上,即使被告应付工程款利息的,其中合计187585.31元部分应当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才计算利息;其中合计692385.07元部分应当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才计算利息,利息利率均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率标准。
被告卡都公司未为其辩称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卡都公司是珠海市前山旧村改造心海洲项目发包人,二十二冶天津公司是该项目的总承包人。2014年10月23日和2014年11月5日,二十二冶天津公司为招标人分别就该项目中的“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45、47栋土建及机电安装项目工程”和“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其后,被告将上述“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和“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发包给原告施工,为此原、被告就8项工程分别签订了9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具体签约时间、工程名称、工期、合同价款、结算金额、质保期和付款方式列表如下:

序号

签约时间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期

合同价(元)

结算价(元)

质保期

付款方式

1

2016.4.25

1605090114

商品房区45#、47#机电安装工变更工程

2015.12.1-2015.12.30

90843.76

89965.96

2

2016.7.15

1607140228

商品房区45栋飘窗增加防雨百叶工程

2016.7.1-2016.7.15

52861.50

52351.50

3

2016.7.19

1607200245

商品区47栋水井给水管1J2-1位置修改工程

2016.3.1-2016.3.20

23676.01

23450.41

4

2016.7.20

1607200243

商品区45、47栋水表井给水支管阀门修改工程

2016.3.1-2016.3.20

12028.64

11913.14

5

2016.2.25

1707210259

商品区45栋斜屋面防雷接地工程

2016.3.1-2016.3.15

10000

9904.30

2017.7.17

1707210259-1

2016.10.1-2016.10.15

6

2018.5.21

1805160212

商品房区45、47栋及第一条地库主增减工程

2015.9.15-2015.9.29

571646.44

566098.84

7

2018.6.9

1806080260

商品房区45栋飘窗栏杆加高工程

2016.7.1-2016.7.15

72031.31

71335.61

8

2018.6.24

1806250281

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增加工程

2015.9.15-2015.10.14

55486.12

54950.62

说明:1.质保期约定分类如下:①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2年内。②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1年内。③自本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内。
2.付款方式约定分类如下:①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完工验收合格,且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本合同任一分项工程的保修期届满后,且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7天内,支付保修期已届满的该分项工程结算总价的5%的质保金。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签订2017年7月17日补充协议、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1年内,支付至原合同价款的50%;原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签订2017年7月17日补充协议、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2年内,支付至原合同价款的100%。③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总价的100%(被告付款前,原告应提供经珠海市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等额有效发票,否则被告付款时间相应顺延)。④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完工验收合格,且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本合同任一分项工程的保修期届满后,且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结算总价的5%的质保金。⑤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完工验收合格,且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完工验收合格,且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原、被告还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应提交的付款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申请表》、经珠海市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等额有效发票、《工程完工验收记录表》及其他被告要求的付款申请资料。
另查明:2016年6月6日,原告取得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地库主体结构及防雷接地工程《工程完工验收记录表》全部验收单位的签章。2016年6月30日,原告就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工程向被告提交《支付申请表》,根据上述表格序号6、8项工程合同请求支付至合同95%工程款595775.93元。2018年11月30日,原、被告对上述表格序号6、8共2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总金额为621049.46元。
2016年12月15日,原告取得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45、47栋土建及机电安装项目工程《工程完工验收记录表》全部验收单位的签章。2016年12月30日,原告就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45、47变更修改工程向被告提交《支付申请表》,根据上述表格序号1-5、7项工程合同价261441.22元,请求支付至合同95%工程款248369.15元。2018年11月30日,原、被告对上述表格序号1-5、7共6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总金额为258920.92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至今未向被告开具工程款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土建及机电安装项目工程”和“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签订一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款258920.92元和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款621049.46元,被告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对于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有争议,原告主张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工程,2016年12月15日通过完工验收,2016年12月30日请款,扣除7天付款期,被告自2017年1月7日开始拖欠95%的工程款245974.84元,自2018年12月21日开始拖欠5%的质保金12946.05元,应计利息;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2016年6月6日通过完工验收,2016年6月30日请款,扣除7天付款期,自2016年7月8日开始拖欠95%的工程款589996.99元,自2018年6月13日开始拖欠5%的质保金31052.47元,应计利息。被告抗辩原告未配合提供发票,工程款付款条件未完全成就,被告有权顺延付款,无需支付利息,即使支付利息,也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计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上述工程所涉合同中均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时,原告需提供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付款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珠海市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等额有效发票。但是,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开具所诉请工程款的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成立,本院驳回原告关于被告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XX、XX栋变更修改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58920.92元;
二、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前山旧村改造商品房区第一条地库主体结构和防雷接地项目工程款人民币621049.46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18元,原告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人民币583元,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加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