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

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执保355号
申请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柘皋镇2508道路以北(集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573710U(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三路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8277XO。
法定代表人:于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健康路支行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同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其担保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柘皋镇东湾街道口路西富通新家园1幢1单元2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被申请人珠海市粤海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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