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373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31。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建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L。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南***向西区8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5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