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97号
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滕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李佳,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志勇,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
第三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宁。
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