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914号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A座9楼。
法定代表人:陈良义,院长。
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邵军,总经理。
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与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土木建材勘察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