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687号
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
法定代表人:滕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军,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尤算。
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陈姜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