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293号
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孚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路红山口8号D2-南-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口8号C座C1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红山宜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口8号C座C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坤。
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孚心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红山宜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孚心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红山宜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孚心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国勤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红山宜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1元,原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