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59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