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广东光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汕尾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22民初1343号
原告:广东光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揭西县河婆镇河山居委霖都大道104号内市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586359757P。
法定代表人:杨艳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广东华商(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涛,广东华商(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汕尾分公司,营业场所:陆河县河田镇泰裕大厦五楼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3MA519YQ63A。
负责人:刘伟南。职务:经理。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揭西县城霖都大道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193377196M。
法定代表人:蔡勇达。职务: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征,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光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汕尾分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广东光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光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10.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10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5.22元由原告广东光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艳清
人民陪审员  张小南
人民陪审员  郭东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郭 凡
书 记 员  张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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