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谭安煜,系申请人堂哥。

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西县。法定代表人:蔡勇达。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29953.76元,二、诉讼费1070元由两被告承担。2021年2月21日申请人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完毕,2021年2月1日本院收到被执行人汇入的执行费1871.15元,此款全部上交国库。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名下财产已采取的查封、冻结应予解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中国银行657472xxxxxx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少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幸

书记员许志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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