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3938号
原告: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社区星河名苑B栋B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YJW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揭西县城霖都大道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19337719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宏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12元,减半收取计5706元,保全费432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季 媛
审判员 陈 茜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