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

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8998号
起诉人: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华威路600号盈源储运中心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436201Y。
法定代表人:曾逊辉。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系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2016年11月21日,本院收到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诉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650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诉人分别于2014年5月9日、5月19日及5月29日签订三份产品订货合同。三份合同载明的供方均为“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需方均为“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且均在第十条作出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友好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珠海市法院仲裁”。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三份合同内的协议管辖内容均为“未尽事宜……协商不成交由珠海市法院仲裁”,但结合三份合同全文内容特别是“供方: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的内容来理解,可以判断合同双方就管辖协议达成的合意是选择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的协议管辖约定条款合法有效。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因为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的供方即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