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

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合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1683号
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埔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X。
法定代表人:刘贤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飞,系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继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合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悦路1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
法定代表人:李烈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华威路600号盈源储运中心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Y。
法定代表人:曾逊辉,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合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应裕
人民陪审员  李 迪
人民陪审员  许成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琛
余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