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互感器厂与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1565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互感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主要负责人:袁子鸿。
被告: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曾逊辉。
原告中山市古镇互感器厂诉被告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互感器厂于2019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互感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互感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计112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互感器厂负担。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