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882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沁阳市沁**工业集聚区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元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李好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