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曾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刁祥瑞,该公司董事长。
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11l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9088714元,分十八期付清,第一至十七期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支付,每期支付500000元,于每月28日前付清;第十八期于2017年11月28日之前付清余款588714元;连续两期未足额支付,视为所有款项到期,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所有款项;二、案件受理费75421元,减半收取37710.5元,由原告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了4692000元,剩余款项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一、根据调解书确定,乙方即被执行人应向甲方即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088714元,调解书生效后,乙方截至2018年ll月15日共向甲方支付***92000元,尚甲方2896714元。二、乙方承诺自2018年12月起,每月15号前通过执行法院向甲方支付货款50万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三、如乙方任意一期迟延履行,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将申请恢复执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全部迟延履行利息。四、本案申请执行费由乙方承担。由于本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青01民初11l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