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2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佳,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案款30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案款16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22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