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9-3号
申请人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埃尔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宝。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尔佳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前程。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沙埃尔公司与被申请人施尔佳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长沙埃尔公司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施尔佳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施尔佳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在本院实施保全的过程中,申请人长沙埃尔公司撤回了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埃尔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沙埃尔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