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执异47号
***(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昆仑中路102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曾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刁祥瑞,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5396714元存款予以冻结,***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称,2018年5月4日,***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当日,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保证金账户转入人民币2000万元,并备注确认保证金性质,接到转款当日,***完成圈存程序,并对该资金进行特定化处理,***亦于当日办理了承兑手续、并承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出质款项实现占有,并享有对保证金账户×××的质权,且该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据以上事实,请求1、撤销(2018)青01执17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程序;2、解除对×××账户内5396714元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对执行异议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青01执172号之十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的开户账号×××内的539671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18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青01执17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6)青01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9年3月18日,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询银行控制措施》,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内5396714元存款的冻结措施。
经向***释明,***于2019年3月19日,以本院已解除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撤回其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的;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书;
(11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