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8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
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高科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科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科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29日起支付至贷款实际偿还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科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且被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郑州市无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
三、通过走访、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科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