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28执3800号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科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徐书闯、张健、张其雨、徐伟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士龙
审判员 李少康
审判员 程国伟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