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103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女,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女,满族,1946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建民预制厂,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工业园区(西干线林源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5X0658238XF。
主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欲***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077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建民预制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依被告大庆市建民预制厂的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了***、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22年3月28日,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