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4048号
原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07706。
住所: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系***之兄。
原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21元,减半收取28960.5元,由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