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4048号 原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07706。 住所: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系***之兄。 原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21元,减半收取28960.5元,由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