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监2989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增印,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与被告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侯增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现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7)豫0102执1958号】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和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