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申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振国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翠香路**花园酒店副楼。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
再审申请人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