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395号
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振国巷9号3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60293W。
法定代表人:钟炎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斌,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华发城市之心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联安路9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94709195。
法定代表人:杨世濠。
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华发城市之心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