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3880号
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钟炎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晶,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璇,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唐勇。
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5元,由原告珠海明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梵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