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099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徐毅,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410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〇一九 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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