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鲁征。
委托代理人: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威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威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虞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