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404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临港工业区南水化工专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883号15栋201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章俊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37、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788,905.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0,923.40元,但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房地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404执1728、1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立飞
审判员  邓在闲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