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1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377号、二层381号、三层38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07792392XQ。
主要负责人:陈华。
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立文街333号2栋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507048-5。
法定代表人:邹金华。
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883号15栋201房。组织机构代码:19258228-6。
法定代表人:戴艺文。
被执行人: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振国巷2号翠桦花园1栋105铺。组织机构代码:66145236-2。
法定代表人:张建州。
被执行人:戴艺文,男,汉族,1966年0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翁莲珊,女,汉族,1968年0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戴艺文、***、翁莲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70万元以及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上浮50%即年利率11.4%计算);二、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45000元;三、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戴艺文、***、翁莲珊对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第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戴艺文、***、翁莲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申请执行人对依法处分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威恒输变电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编号:03753239000451094673)在上述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98870元,保全费5000元;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2038元等。因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戴艺文、***、翁莲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华区××街道布龙公路北侧锦绣江南8栋二单元605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5号)和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前河东路298号31栋801房(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上述房屋已由本院(2021)粤0402执1259号案件拍卖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统一分配。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戴艺文、***、翁莲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