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12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002房。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MA59M21R72。
法定代表人:梁镜华。
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立文街333号2栋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507048-5。
法定代表人:邹金华。
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883号15栋201房之一。组织机构代码:19258228-6。
法定代表人:戴艺文。
被执行人:章俊标,男,汉族,1965年0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章鸿霖,男,汉族,1992年0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章俊廷,男,汉族,1965年0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0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执行人:翁莲珊,女,汉族,1968年0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章俊廷、***、翁莲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以及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上浮50%即年利率10.8%计算);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45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对依法处分被执行人章俊标提供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布龙公路北侧锦绣江南8栋二单元605房(深房地字第5×**)的房产所得价款在申请一中的借款本金、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申请执行人对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对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编号:05240938000625129859)在申请一中的借款本金、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667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3519元等。因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章俊廷、***、翁莲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章俊廷、***、翁莲珊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暂不宜扣划处理。
(二)查明被执行人章俊标名下有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布龙公路北侧锦绣江南8栋二单元605房(产权证证号:深房地字第5×**的房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上述房产已由本院拍卖处置,所得拍卖款待抵押权人申报债权后统一分配。
查明被执行人章鸿霖、翁莲珊与案外人章粤璇共同共有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产权证号:××、0100317215、0100317217)的房产,本院对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2022年8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C6××**、粤CM××**的车辆,现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已被本案轮候查封(2023年1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章俊廷、***、翁莲珊名下持有股票(股权)。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章俊廷、***、翁莲珊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章俊廷、***、翁莲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