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清水乡。
法定代表人:马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亚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俊标,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一审被告: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之一iv>
法定代表人:戴艺文。
再审申请人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俊标、一审被告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9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关于腾冲市南门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章俊标借款本金482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庹 佳
审判员  陈海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