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异244号
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002房。
法定代表人:梁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霞,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377号、二层381号、三层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92392XQ。
负责人: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中双,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立文街333号2栋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50704855。
法定代表人:翁鹏生。
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883号15栋201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82286D。
法定代表人:戴艺文。
被执行人:章俊标,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章鸿霖,男,汉族,1992年8月11日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翁鹏生,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执行人:翁莲珊,女,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翁鹏生、翁莲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院(2021)粤0402执125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提供了(2019)粤0402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终169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辩称,对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无异议。答辩人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答辩人已收取债权转让款,并登报公告通知各被执行人,告知各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本院查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翁鹏生、翁莲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124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402执1259号。
另查明,2020年6月11日,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东莞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9户不良资产包括合同编号为东银(9101)2018年对公流贷字第023452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即案涉债权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向各债务人公告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各债务人向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及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本案中,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本案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402执125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涂永国
审判员  梁庆盛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冠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