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异295号
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资大厦1002房。
法定代表人:梁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霞,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377号、二层381号、三层381号。
负责人:陈华。
被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立文街333号2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翁鹏生。
被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883号15栋201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戴艺文。
被执行人: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紫荆路振国巷2号翠桦花园1栋105号铺。
法定代表人:张建州。
被执行人:戴艺文,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章俊标,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在本院执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戴艺文、章俊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院(2021)粤0402执126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交了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等材料。
本院查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戴艺文、章俊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12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戴艺文、章俊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号为(2021)粤0402执1261号。
另查明,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项下的全部债权及与转让债权相应的担保权益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南方日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向该不良贷款债权相关债务人进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2020年11月9日,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符合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债权转让,转让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本案债权,故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院(2021)粤0402执1261号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402执126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梁庆盛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