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执4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珠海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关于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向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744.2万元及利息;二、珠海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675.8万元及利息;三、***就珠海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04451.36元,由***负担155270.19元,由珠海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181.17元。根据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28543元。
执行中,于202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粤C×××**车辆。经网络询价,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价值XXXXX元;阿里资产大数据询价平台价值XXXXX元,平均价XXXXX元,已通知各方当事人,法定期内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以询价结果平均价XXXXX元的70%,即XXXXX元为拍卖底价,保证金4000元,每次加价500元,于2022年6月27日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中,XXX以最高价XXXXX元竞得,向辅拍机构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支付XXX元,余款XXXXX元作执行费。本院还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含互联网银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XXXX元作执行费,通过工商、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2.通过“点对点”系统(即房产查控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进行查询,包括地方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