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武商初字第1364号
原告: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