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04民初2949号
原告: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长城大厦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04345613W。
法定代表人:吴正国,总经理。
被告: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0669543T。
法定代表人:章童官。
原告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79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正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4月5日,原告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化粪池改造工程》,约定由原告承包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1#楼化粪池改造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11万元,合同价款采用暂定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工程结算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已完成合格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执行被告投标清单;工期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所有内容施工完成后付合同暂定价款50%,所有内容完成结算后付合同暂定价95%,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5%质保金;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原告保修两年等内容。2019年11月19日,上述工程经结算审核,确定工程款为189000元。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179550元工程款(除质保金9450元)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后花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1元,减半收取1945.5元,由被告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鸥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郑洛渊
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5.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而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和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6.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法院将依情节轻重限制义务人的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7.人民法院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或逾期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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